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理性思考
2013-08-21王达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3年5期
王达
违法建设肆意横行,必将产生大量违法建筑,也必将破坏城乡规划。然而,《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违法建筑的概念,根据行政处罚法原理,规划处罚的是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设行为包括已经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和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所产生的违法建筑包括存量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如何处理上述问题,《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中的“责令停止建设”系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和“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工作,常常和暴力拆迁混为一谈,许多地方政府唯恐避之不及,便将强制拆除推诿给法院。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限期拆除”的非诉强制执行权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是可诉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司法审查制约着政府依法行政。许多人关注《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另外,“限期改正”、“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以及“并处罚款”如何强制执行?《批复》并未涉及,本文对该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供读者参考。
一、政府对违法建筑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宜操作
1.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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