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建立安全保护机制
2013-08-15邓伟玲
河南科技 2013年14期
邓伟玲
(南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广西 南宁 530022)
一 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利用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迅速上升。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安全漏洞,使用病毒、木马、网络钓鱼等技术进行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对我国的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第二,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设备、技术和高端服务主要依赖国外进口,在操作系统、专用芯片和大型应用软件等方面不能自主可控,给我国的信息安全带来了深层的技术隐患。
第三,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基础薄弱。信息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差,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监管缺乏依据和标准,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制度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明确指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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