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互动探究
2013-08-15韦少雄
长春大学学报 2013年9期
韦少雄
(河池学院 政法系,广西 宜州546300)
村民自治中存在着两种规则治理机制,一种是由国家创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法治理机制,其表现形式为有关村民自治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一种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具有农村生活特点的民间规范治理机制,其表现形式为善良风俗、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宗法族规、民族惯例等民间规则。经过30多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建设事业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面临着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整合和重塑问题,如何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是推进村民自治有序发展的基本前提。
1 国家法在村民自治中的现实运作
随着人民公社的退场,1980年底,广西宜山县(现宜州市)合寨村农民基于社会管理实践的需要,自发创立了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民对基层政治、文化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这一全新的农村管理组织的建立,标志着村民自治的诞生,为农村的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载体。农民群众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创举,较好满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秩序重建的需要,很快得到了中央的高度肯定和制度的及时提供。为及时巩固基层民主发展成果,1982年,宪法首先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赋予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根据宪法的规定,许多村开始了“政社分开”和利用村民委员会取代人民公社时期基层组织的改革试点。1983年,中央在吸取各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实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终结了人民公社体制,推动了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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