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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重构探讨

2013-08-15姚道艳

长春大学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姚道艳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1 法院调解制度的简介及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价值

1.1 法院调解制度的简介

就“法院调解”而言,不同学者就其定义进行了不同的概括总结:“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这两种定义可谓大同小异[1]。

从定义中可知:①法院审判人员参与调解的主持活动是法院调解区别于人民调解、和解的重要特征。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帮助双方进行沟通,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②法院调解要坚持自愿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先行调解的,无论是调解程序的起动、调解协议的达成都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③法院调解是法院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彰显。调解协议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申请重新起诉或上诉。

1.2 法院调解制度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价值

我国的调解制度可谓源远流长,从西周铜器铭文中有关调处的记载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组织中负责调解仲裁的机构的设置再到现代法院调解的建立与完善,历经几千年的风风雨雨,始终保持蓬勃生机,可见其生命力之顽强,由此也说明中华民族“和为贵”的文化积淀之深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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