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规制
2013-08-15都玉玲
焦作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都玉玲
(焦作大学,河南 焦作 454003)
传统城市管理中,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强调行政执法权的用尽,以致产生虽依法执法而民众却暴力抗法等负面效应。因此,在城市管理改革过程中,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法律规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我国城管执法概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其设立初衷在于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维护城市的安全与市民生活的有序。由于城管执法产生的法律效果对公民的影响非常大,如果违法、不当地行使,极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城管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城管执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法定性。城管执法时均需有法律依据,具有法律从属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城管执法只能是违法执法,这也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城管执法中,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批准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且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表明身份、制作文书、遵守期限等。
第二,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城管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否则,执法机关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是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的作出,不需要相对人申请,也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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