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域下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立法研究
2013-08-15郑春燕
焦作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郑春燕
(阜阳师范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1.我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1.1 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禁止性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列举性规定中,列举了这样一种禁止生产的食品,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这一规定旨在说明只要未被列为食品添加剂,即使是无害的物质,也不能够添加到食品中去。照此规定,诸如蒙牛特仑苏中含有对人体无害的OMP等这类事件就能够得到法律的规制。
1.2 双向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这一规定强化了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尤其是对于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方面所承担的检测和保障安全的责任。
1.3 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并强化风险检测评估
《食品安全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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