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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问题——对CISG第42条的解析

2013-08-15王家德

焦作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王家德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除了履行传统的买卖合同义务之外,还要保证任何第三人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此项制度的设计理念就是保护国际销售合同中的买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各国国内的合同法对卖方的此项义务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国际私法协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努力下,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42条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1.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内涵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所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属于权利瑕疵担保的一种。一般而言,卖方对货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卖方必须保证在货物交付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2)出售的货物不存在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权益,如抵押权、留置权;(3)卖方必须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1]。卖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是为了保证买方在购货后可以合法、平安地占有与使用货物。买方购买货物就是为了行使对货物的占有和处分,以实现用益和收益等目的,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人合法权利如知识产权等,那买方支付对价购买货物就毫无意义。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制度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提出知识产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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