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曹锟宪法》的再解读

2013-08-15谢军

焦作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谢 军

(南京市雨花台区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0012)

据台湾学者陈奎德先生《中国的宪法与宪政》所述:1949年以前,中国曾先后产生过七部宪法及宪法草案:(1)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2)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3)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0日);(4)《曹锟宪法》(1923年);(5)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五五宪草》(1936年5月 5日);(7)《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12月 25日,以下简称《民国宪法》)

这7部草案中,名声最差的就是1923年的《曹锟宪法》。孙中山先生就认为:“尔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尝借所谓宪法以为文饰之具而已,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1]长期以来,它被视为是直系军阀集团玩弄假共和丑剧的产物,集中体现了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而事实上,它和它的制定者都被妖魔化了,这部宪法在历史上具有它独特的地位,其价值被严重低估了。

1.它的制定过程十分难得地符合了当时的立宪程序要求

当时的立法规定:法定选举总统的人数应该在586人以上,选举始为合法。据记载:“1923年10月5日,总统选举会正式召开,出席议员593人,超过586人的法定人数,在大批军警宪兵严密监视下,曹锟以480票当选总统”。这在中国历史上是难得的一次:一个手握重兵的当权者,坚持通过合法选举的形式来为自己加冕。这也是很难得的一次:一个当权者,通过宪法为自己的统治奠定合法性基础。按照当时的情境,曹锟完全可以用手中的枪杆子,以一种枪杆子出政权的理念,让自己登上权力的顶峰。……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