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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的缺陷剖析及重构

2013-08-13王淑华

学术探索 2013年5期
关键词:缺陷价值

王淑华

摘要: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设置有其重要的核心价值、理性价值和延伸价值,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由于其特殊的权力、影响力,适用回避制度的意义更加重要。但是回避在现行的刑事诉讼规定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在法条规定和程序设置上有诸多瑕疵。通过对发现的这些缺陷进行深入的考量和分析,重点找寻出问题的症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的方案,希望使回避制度的架构更加严谨,为权力的廉洁规范化行使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价值;缺陷;重构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73-04

根据商务印书馆在《辞源》中的解释,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1](P570)在《后汉书·蔡茂传》的“茂辄纠案,无所回避”中便有回避的记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与案件或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时,就不得参与案件诉讼处理程序的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历史悠久,设置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防止官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徇私枉法,保证正常发挥刑罚的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作用,实现司法的公正。但这项制度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在法条规定和程序设置上有诸多瑕疵,导致出现大量罪而不罚的现象,刑罚设置的目的无法完全实现,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考量和分析,希望使此项制度更加完善,也为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实现权力的廉洁规范化行使提供参考,为刑罚的司法实现扫除程序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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