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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理念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改革

2013-07-02何磊

焦作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何 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屡次向我们敲起警钟,而食品掺假、掺杂的出现据说可能在古罗马时期就开始了。[1]人们常说“病从口入”,而食品又具有维持人体机能正常运作的重要功能,因此在各种食品出现问题后,群众都很迷惑,不知道究竟什么样的食品是安全的,更甚的是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也表现出了极大怀疑。就在辣椒制品中的“苏丹红”、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海带中的化工染料“碱性绿”、“孔雀石绿”、“吊白块”等非食品原料被非法使用在食品生产[2]等层出不穷的食品问题还未从人们的记忆中抹去时,又发生了更为令人震惊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因此也引出我们对现有的食品监管制度的反思。

1.我国食品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虽然在2009年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是持续不断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让公民无法放心地去吃。如此的食品安全保障,让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因此可以说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对国民的伤害大过政府预期。

1.1 分段管理与协调机构体制不成熟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监管体系分别为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和县、县以下设的派出机构四级。[2]每一级又分为工商质检等部门,各部门主要监管职责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对不属于以上几个环节的部分由卫生部负责,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的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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