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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表现形态的几何分析

2013-06-21冶联凤

关键词:制度

冶联凤

(玉溪师范学院,云南 玉溪 653100)

在本文之前,有关公益诉讼的研讨文章已经有很多了,并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热点。特别是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案件在我国出现“同类案件不同结果”,缘起法官对公益诉讼、私益诉讼的不同理解。2012年8月,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我国诉讼法趋于完善的重要一步,但在我国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我们还得做好全面的研究与分析。学界对公益诉讼的研讨主要是从原告资格的扩张入手,这的确使得公益诉讼的研究有一定的深入,但对“原告资格”探讨,仅为公益诉讼理论体系的其中之一。为使对公益诉讼的探讨具有相对性意义,笔者拟从公益诉讼的模式入手,以几何图形的方式分析公益诉讼存在的表现形态,探讨公益诉讼理论基础。

一、公益诉讼模式与表现形式

我国的司法救济以性质为标准来划分,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三种;按诉讼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来划分,可分为私益诉讼、公益诉讼两类;按诉讼保护的利益存在方式为标准来划分,可分为显性利益(即特定利益)、隐性利益(即不特定利益);理论界以不同的划分标准划出不同的分类,但万变不离其宗。

传统上,人们将“以保护自己直接利益”的诉讼称为私诉,包括民事私益诉讼、行政私益诉讼和刑事私益诉讼,也就是说,私益诉讼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均有存在的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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