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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拒收“多交货” 保管费卖方掏

2013-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标的物陈明交货

陈明做生意有个习惯,给客户多发一点货。这是个窍门。如果客户说货多了,陈明先给对方戴高帽,使劲夸奖,客户被夸得不好意思,这时陈明就说,你看货也不多,干脆就都要了吧,不然来回还得运,多麻烦。客户多半会答应。如果客户没提货多这个事,陈明就找上去,先承认自己疏忽,然后想办法让客户埋单。也不是所有客户都这么做,挑的都是那些好商量、不差钱的,而且多发货的量也不大。

2012年10月,一家公司给员工搞福利,向陈明订购300箱厨房餐具大套装,单价800元。陈明发现这客户是国企,本地员工上千人。有钱、人多,陈明决定故技重施。

陈明按约如期交货,但对方清点发现货物一共有400套,当即打电话给陈明告知情况并表明拒绝接收多交付的100套。陈明好话说尽,对方就是不答应。陈明决定来个迂回策略,找到对方的负责人,承诺在原来的回扣上再加一点。对方虽然答应了,但最后还是没有经过公司通过。这一托就是2个多月,眼看就过年了,陈明又有了新主意,过年也要搞福利啊,可对方就是铁了心,一个劲催陈明把货拉走。陈明没辙了。本想把货拉回来就完事,客户却向陈明要钱,是保管这多出来的100套厨房餐具大套装所租用的仓库以及雇用保管员的费用。陈明不给,对方就不让陈明拉货。

法院认为诉争要注意几点:第一,买方是否有保管必要。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买方拒收的物已经处于无人管领状态,时刻面临灭失威胁,而买方是最便利的保管人,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协助履行原则,买方代为保管是合理的。第二,买方保管的性质。买方代为保管多交付的标的物,是基于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第三,买方保管的方式。买方在拒收多交付的标的物并通知出卖人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合理履行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如鲜活食品,应采取严格符合食品保鲜和卫生标准予以储存。

本案中,陈明行为存在过错。买方租仓库、雇保管人员,有利于降低灭失风险和减少损失。所以,法院支持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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