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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

2013-04-21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动作音乐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

本案详细地论证了广播体操等体育类动作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了指引。本案首次明确了广播体操动作不是著作权法所指作品,因为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一切属思想范畴的原理、方法、概念、程序、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均不在受保护之列。”

【案情】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原告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并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手册 DVD CD》。其中DVD、CD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演示教学片和伴奏音乐。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由广东音像公司出版、豪盛公司总经销、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亦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教学示范片,但讲解示范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鉴于此,单纯示范、讲解或演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以及录制、发行相关教学示范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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