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领域中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时技术特征的比对
2013-04-21黄立娟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文 / 黄立娟
半导体领域中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时技术特征的比对
文 / 黄立娟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性的概念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对发明创造性概念中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做了进一步细化: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目前对创造性标准的两个条件是这样掌握的:当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基本上可以认定其也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通常只要认定一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可以认为其也具有显著的进步。可见,在实际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答复的重点是证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说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在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无论对权利要求书是否做过修改,都需要通过技术特征的比对说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半导体领域通常具有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特别之处,例如,相同的方法在不同场景下可以细化成不同的步骤并且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如,在对半导体设备进行原位清洁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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