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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对专利联营的控制

2013-04-21饶爱民宁波大红鹰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文 / 饶爱民 / 宁波大红鹰学院

欧盟竞争法对专利联营的控制

文 / 饶爱民 / 宁波大红鹰学院

专利联营是个颇具争议性的概念,从竞争法的语境下进行解读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是规制专利联营的主要来源,而《技术转让协议指南》则将第101条和102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进而确立了专利联营竞争法分析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准则。

专利联营;技术联营;欧盟竞争法

一、竞争法语境下的专利联营

自1785年人类历史上首个专利联营出现以来,学者们对于专利联营这一概念的理解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经济学者大多倾向于将专利联营界定为一个组织实体,而法学学者更倾向于将专利联营视为一种协议。这种理论上的分歧势必会影响到实务界对专利联营的认识,当前各国竞争执法机构对什么是专利联营尚未完全达成共识。

从竞争法语境下来进行考量,将专利联营本质上界定为协议而非组织实体显然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意义。美国和欧盟竞争法都试图从这一角度对专利联营进行界定,但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细微的区别,尽管这种差别不是实质性的。根据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第5.5节规定,专利联营是 “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者相互许可或对第三方许可的协议”。而欧盟2004年《技术转让协议指南》则将专利联营(technology pool)视为 “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将一揽子技术组合许可给联营贡献者及第三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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