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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途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3-04-21刘晓春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南京企业

两个“途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该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该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途牛天下公司在其经营的销售旅游票品的“票务天下系统”网站中,单独使用“途牛”文字对其所提供服务进行表述,侵害了南京途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途牛公司和途牛天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竞争关系。途牛天下公司在洽谈票品业务合作时,谎称其与途牛旅游网有关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途牛天下公司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途牛”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途牛”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且对外宣称其与南京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途牛天下公司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宣称与南京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从事与南京途牛公司 “途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途牛”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等。

【点评】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充分的司法救济,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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