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2013-04-21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创作
《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在油画界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临摹一些摄影作品进行创作。本案的横空出世给艺术家们敲响警钟:毫无创造力的临摹是会侵权原作者的改编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无疑是侵权行为。诸位艺术家应谨记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宗旨,那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案情】
原告薛华克为摄影家,被告燕娅娅系油画专业创作者。薛华克在其于1997年出版的个人摄影集《藏人》中收录了摄影作品《次仁卓玛》。2007年5月,燕娅娅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收录了油画《阿妈与达娃》(注明:160×130cm 2006)。将《次仁卓玛》与《阿妈与达娃》进行比对,两幅作品表现的画面主体均为一名坐在房间内哺乳孩子的藏族妇女,二者在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细微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光线明暗的处理等方面均相同,只是油画的画面较为模糊。薛华克认为燕娅娅的油画《阿妈与达娃》系擅自对其摄影作品进行的演绎,且燕娅娅还对上述油画进行展览、出版和拍卖,侵犯了其对《次仁卓玛》作品的改编权,要求燕娅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收回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对比,燕娅娅的油画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不仅参照了薛华克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薛华克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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