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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3-04-21刘虹蕴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宝马’商标侵权一案中法院突破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判注册商标效力的处理方式,而是直接作出注册商标‘丰宝·马丰’及图的使用侵犯了宝马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的商标权。法院的直接裁判成为权利人进行侵权救济的一条更为便捷的途径,也可以更有效地震慑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

【案情】

宝马股份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BMW”、“”、 “宝马”等商标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 商标。宝马股份公司在李淑芝的店铺买到了被控侵权服装产品,该服装上载明世纪宝驰公司为生产商,并标注“”、“FENGBAOMAFENG及”、“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在世纪宝驰公司的网站及店铺上亦显著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宝马股份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与宝马股份公司的“”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宝马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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