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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高医学生法律素养

2013-04-18张晨韵

关键词:法学医学生价值观

张晨韵

(福建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医学生法律素养

张晨韵

(福建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提高法律素养有利于极大地促进高等学校医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将医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紧密结合,教授兼具吸收与批判精神的法律知识体系,重视融入人文素养教育,传递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并举,运用法律思维激发创新精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学生;法律素养

2012年11月8日,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胡锦涛同志在认真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将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到又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提出要继续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其首要途径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价值认同系统[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路取得的经济成果让世界瞩目。此刻,当我们站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十字路口时,我们才更有能力去思考:如何能让中国经济腾飞的成果充分地反映在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年轻的医学生的价值观层面。

一、提高法律素养是对医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促进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可见,“法治”与“德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缺一不可,相辅相成。法的制定、运行和完善需要道德加以填充和保障。同时,依法治国对于以德治国而言,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法治”对于“德治”具有规范和促进作用,离开“法治”的“德治”会由于缺少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被人忽略,使道德规范和道德制约变得软弱无力;同时,道德建设的法制化也使“德治”焕发生命力,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主要环节、工作程序及其督促检查等内容及时加以总结归纳,融入有关法律和具体制度中,用法律推动道德建设的发展[3]。对于医学生而言,依法治国要求他们应当具备与未来从事的医疗卫生服务相匹配的法律素养,同时以德治国又要求我们的医学教育在专业人才培养的最初阶段重视职业道德教育,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良好的医德医风有助于这些准医生们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加自觉地尊重、维护法律;而另一方面,医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更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该群体中,甚至社会、国家层面的广泛践行保驾护航。

(一)法律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具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精神的医学生

面对时代提出的富有挑战性的新命题,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全面而富有层次的概括。落实到公民个人,就是提倡培育公民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精神。十八大提出的这一目标,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核心要求,可以看作是构建民间社会的“底线伦理”[4]。大学生是青年中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巨大和极具创造力的群体,他们代表着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希望,因而,践行标准也应更高[5]。而由于医学教育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殊性,它横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大领域,具有综合性的特征。这种学科上的特殊性给医学专业的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对专业知识进行扎实系统地学习,还要更加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和素质的培养[6]。

人文素质在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最直接的描述就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法治社会下的一类特殊人才,提高医学生法律素养,可以引导他们更加理性地爱国,冷静地对待在大学生群体中出现的政治价值观趋向多元的倾向[5]。医学生中的大部分人在毕业后都将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直接面对危重病人,比起其他行业更需要责任心和职业认同感,通过法律知识的掌握,比如对医疗侵权责任承担构成要件的学习,能够使他们更加了解在何种条件下要承担何种责任,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专业操作规程,使爱岗敬业成为一种习惯。诚信属于道德的范畴,但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最初来源于原始道德,二者的边界问题始终是法理学家争论的永恒命题,因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说的诚信精神,只有通过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引导学生们将法与道德进行反复对比学习、论证,才能使学生们更加容易接受和理解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体系,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贯彻医事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最为直观的理解是与人为善,医务人员的友善体现在与患者的关系上。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助于医学生通过医生和患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更加清楚地了解他们如何与患者进行沟通,主动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医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创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氛围的公民社会

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层面”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就是市场、企业、学校、家庭,是各个阶层、各种政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等的各种利益群体组成的社会有机体。社会实质上是由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7]。社会是介于微观的个人以及宏观的国家之间的中观层面,在民主与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政治伦理原则应当是国家通过管理职能,实现为社会服务的最终目的。而另一方面,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国家(当然包括社会)必须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个人。正如国家必须服务于社会一样,社会也必须服务于每个人。而无疑这种最为恰当的国家、社会、个人的关系,必须由法治加以保障,因而从这个层面上说,法治是保障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最为重要的方式,这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医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分工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职业和利益团体,该群体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程度无疑深刻地影响着本团体与其他社会利益集团的关系,进而影响到由各种利益集团组成的社会有机体是否能够沿着法治轨道进行运转,进而能否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强调的社会自由、平等、公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指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语境下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政为民”等概念。

(三)医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最终目标,也是十八大报告提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体现,即所谓的主导价值观。它是指在一个价值观念多元的社会中占统帅地位,能够体现这个社会意识形态本质特征,并对其他价值观念的发展方向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的价值观念,它引导和规范着所谓的“共同价值观”,即最大多数成员所取得的最小共识的结果,它主要规范着公民的实践取向,而这可以看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的要求[8]。因而,如果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国家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保障,那么从微观层面上来说,每一个公民就应当首先做到知法、守法。守法不仅包括义务的履行,在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守法的范围更强调法律关系主体对自身权利的充分行使。当然,由于社会分工的差异,每一个公民群体在遵守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对不同领域的“法”的掌握和遵守程度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作为医学专业的大学生,他们不仅应当掌握一般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而且需要具备更加专业的医学方面的法律素能[6],以使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充分地履行作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更加充分地行使医师能够享有的权利。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梦”的实现,最终应当落实于个体的实践。

二、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精神,全面提高医学生法律素养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提高法律素养分别承载着“德治”与“法治”理论的精华,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或将为我们思考如何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供一条崭新的思路。

(一)培养方向——教授兼具吸收与批判精神的法律知识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对这个法律体系的完善仍在不断探索和发展中,亟待决策者乃至普通民众为之进行充分地思考、酝酿。有学者指出,尽管中国法学在20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它并没有因此给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制建设提供作为标准的“中国法学理想图景”,而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9],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西方法学理念中所谓的“公平”、“正义”、“自由”和“人权”观念的影响甚至支配之下。基于此,他提出了耐人深思的发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法制建设的现状如此,以此为立足点的法学教育亦很难摆脱西方法学观念的束缚。因而,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学素质的培养时,我们同样也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医学生的法学教育向何处去?诚然,我国卫生法学教育的发展程度尚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不可避免地要从他们的法律中将许多概念、规则移植过来。然而,借鉴并不意味着全盘地吸收,我们在为医学生讲解这些法律概念、规定时,要注重结合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灌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吸收西方法学理念的精华同时,有智慧地过滤那些不宜在我们土壤上生存的糟粕。

(二)培养特色——重视在法学教育中融入人文素养教育

医学人文素养是人文知识的升华,它集中体现在对患者的价值、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患者的权利与需求、人格和尊严的关心和关注。医学人文素养的培养不仅仅是简单地学习几门课程而获得一些概念和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将客观知识和自身的人格特质相结合,将其内化为一种具有个人特点的人文理念,进而通过医学工作的过程表达出来[10]。十八大报告中阐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体层面上表达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的便是深刻的人文素质与关怀,给我们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即在医学生的培养中,形成以医学专业知识、医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结合的综合素质培养模式。我们在为医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时,不能仅是单纯地普法,而是要将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所体现的价值追求传递给他们,在法学教育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为我们的国家培养出一批具备专业素质、严谨态度同时又不失自信、大气、创新精神的年轻人。

(三)培养内容——传递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并举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根源于民族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并吸收人类文明成果发展起来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引领和主导[11]。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与此一脉相承,并指出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因而,在为医学生教授法学知识时,要注重将中华法系的精华传授给他们,使他们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体会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比如,现今我国法律中对亲属之间隐瞒、包庇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然而,汉律中却容许一定条件下的“亲亲相隐”情形的存在。这个刑罚适用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通过学习这个原则,学生们不仅可以充分认识到亲属伦理对于我国一贯立法的影响,更可以以此为例去思考“法”与“情”之关系这个法学的永恒命题,培养自己的辩证思维,而医学思维向辩证思维的复归是医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再比如,西周判案的“五听”制度。古人将人看作是一个整体,认为一个人心虚与否,将会通过其各个方面表现出来。据此,古人认为可以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而西方国家刑法中固有“客观主义”学说则是通过一个人的客观行为去推测他的主观心理是过失抑或故意,其他的表征都不能作为证据。两者比较,究竟孰优孰劣,笔者不能乱下断言,但中国古人整体论的世界观确实能为我们攻克一些医学难题提供新的思路。

(四)培养目标——运用法律思维激发创新精神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指出改革创新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征,要引导干部群众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永不自满、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以思想不断解放推动事业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医学生法律素养教育中的渗透,与培养医学生的创新精神密切相关。医生诊疗病患、救死扶伤,所从事的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这一职业离不开创新思维[12]。有研究调查表明,广大医学生虽意识到创新能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在平时也能较主动地培养自己的创新思维能力,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是在行动上却迟迟不能落实[13]。为此,我们应当鼓励他们通过系统的法学课程的学习,逐步尝试用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各种问题,甚至是医学专业问题,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医学实践中。活跃的思维以及灵感是创新最好的来源,而创新又深刻地激发着医学的进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创新的理论。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部署开始,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就已经提了出来[10]。其发展至今,已形成一个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价值理论体系。从发展的眼光看,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设远没有到达终点。除了对理论本身的探索需要不断深入之外,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也可以对该理论从不同角度进行诠释,包括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时,我们也应当将医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使理论不断向更广泛的维度发展,并基于这个不断发展的理论持续地推进医学生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崔 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校园文化建设[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1):22-26.

[3]李晓军.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77-178.

[4]周知名,李 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学习教育的行动纲领——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体会[J].行政与法,2012(12):5-10.

[5]孙 彬.论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J].对外经贸,2012(7):149-151.

[6]李 喜,范利国,姬翠海.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1):100-103.

[7]宋惠昌.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38(4):12-17.

[8]张书林.近两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综述——兼解读十八大报告“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J].理论建设,2013(1):20-25.

[9]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

[10]姜柏生.卫生法学教育与提高医学生人文素养[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340-342.

[11]胡锦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J].求是,2012(1):3-7.

[12]李 琬.医学生创新思维培养新探[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31(9):12-13.

[13]涂师平,林章雅,杨立勇.医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现状及对策研究[J].医学教育探索,2008,7(1):78-86.

2013-06-13

张晨韵(1987-),女,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卫生法学、卫生政策。

G641

A

1009-4784(2013)02-0009-04

(编辑:常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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