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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秩序的构建
——以职业导向视角下的高职旅游专业为例*

2013-04-12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社团课外

徐 琴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理论教研部, 浙江 湖州 313000)

根据我国有关文件与实践做法,当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仍从属于“德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1]高校按照道德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学校法制教育,难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作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应用性人才的高职院校,必须对高职生的法制教育进行系统规划,将法制教育作为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内容纳入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不增加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课时的前提下,积极构建职业导向视角下的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秩序。

一、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秩序构建的意义

1.有利于全面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过程 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本质是在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的基础上,融教育对象的个性发展需求和社会需求为一体,以职业为导向的教育活动。高职教育以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职毕业生为目的。然而,职业素养不仅仅包括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证书等显性职业素养,还包括占总体职业素养7/8的隐性职业素养,具体表现为诚信品质、竞争能力、敬业形象、责任意识、法纪观念与团队精神等。[2](P3)隐性职业素养决定并支撑着外在的显性职业素养。因此,作为隐性职业素养之一的法纪观念的培养,应该成为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在高职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当体现出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秩序的具体构建方案。

2.有利于高职学生法治主体性建设落到实处 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国高校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高职三年制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原本是两门课,如今合并为一门课。教学大纲中关于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重要法律部门,但教学时数却很少,大大影响了法律基础的教学效果。此外,本、专科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新教材比较理论化、系统化,不太符合高职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也忽视了高职教育的职业针对性。而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秩序的构建恰好能成为高职学生法治主体性建设的切入点。活跃的课外渗透,能有效地将学生吸引到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来,弥补课堂教学时数少的不足,从而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3.有利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十八大报告要求学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而且要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让大学生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秩序的构建,是高校开展法治宣传的一种创新、一种探索。而创新则是学校发展的灵魂。

二、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的职业性原则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追求职业价值,办学目标强调职业的针对性。[3](P61)因此,作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内容之一的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必须贯彻职业性原则。本人认为,该职业性原则对高职院校的法律意识课外渗透工作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1.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的逻辑起点必须是定向职业岗位 高职教育是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诸领域各具体岗位培养实践型、技术型、职业专门化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教育。因此,任何高职教育活动都必须围绕特定职业岗位进行。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活动的内容要充分体现特定职业岗位所需的职业法律素养,从而做到渗透活动与特定职业岗位的“零距离”对接。

2.要体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过程的职业化,使学生在校学习阶段就能体验到“完整的”职业成长历程 例如,导游的成长经历着旅游服务阶段、文化传播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文化传播阶段。因此,对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导游方向学生的法律意识渗透,也要遵循职业成长历程的阶段性和全面性。

3.要体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的开放性 也就是说,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课外渗透要与职业岗位的提供者密切联系、相互开放,以行业、企业为依托。

三、基于职业导向的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秩序的构建

(一)专业社团职业法律意识的渗透

社会学“水桶效应”定律让我们明白:一只水桶,首先它至少要有两块最长最牢固的木板装成提柄,才方便提取,这两块长板必须能负荷起整个水桶的重量。所以,任何高校要想真正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必须突出学校的法律意识发展核心机构,突出自己的锋芒点,整合一切资源尽可能地搭界在这上面。否则,只是一只光溜溜的水桶,很难将它提起。而高校里的这个法律意识发展核心机构可以是专业社团。高校不仅要指导好专业社团的活动,而且还要密切关注社团成员间的协助配合程度。毕竟,水桶储水的多少也取决于板与板之间的配合程度,即板与板之间缝隙的大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专业社团在职业法律意识课外渗透中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下面,我们以类似旅游协会这样的专业社团为例。旅游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职业法律部,对大一、大二、大三的会员分层次开展社团活动:对大一会员,可以通过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侧重实施导游成长历程中旅游服务阶段的职业法律意识定向教育活动;对大二的会员,应侧重开展职业法律问题处理的体验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这些活动;对大三会员,应联系实习,侧重开展职业法律意识的反思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层面的法律文化的传播。任何层次的社团法律活动,都要充分保证社团成员职业法律信息的对称性,即要让社团成员知道,职业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约束人的职业行为,更是为了维权,以防社团成员出现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因此,专业社团要通过各种环节,以最大限度去挖掘职业法律信息。为保障旅游协会能真正产生社团活动实效,必须借助学校层面的支持,让学校社团的“旅游协会”和地方旅游协会加强沟通和合作。

高职院校一般都不开设法学专业,那么对专业社团的法律指导该怎样来进行呢?除了安排校社科部的法律教师积极参与社团指导工作外,实践中还可以探索建立校区法律素质教育共建共享模式,即加强与附近本科院校法学院的合作,由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方式,开展对高职院校专业社团和社团学生骨干的法律引领和指导,形成大学生之间互助成长的良好局面。但是,要想取得实质性的良好效果,法学专业学生在对高职非法律专业学生社团提供法律指导的过程中,必须要掌控好教育内容与旧观念之间矛盾的大小。当高职学生的法律观念与宣传者的观念差距过大时,高职生的主观评定就会比实际差距大,他们会拒不接受法律观念;相反,若差距不大,高职生的主观评定就会比实际差距更小,这时他们便会点头称是。因此,改变原有法律观念的要求要逐渐提出,没有引起剧烈心理冲突情况下的同化效果会比较明显。

(二)学生创业公司职业法律意识的渗透

鼓励旅游专业的学生在积极创办学生旅行社的同时,加强与其他旅行社,以及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合作开发,包括旅游法律实务实训手册的合作开发。实训手册的重点可以是旅游合同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旅游合同订立、实施过程中的贯彻问题、旅游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等问题。毕竟《旅游法规与实务》的任课老师往往是旅游专业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背景,因此,对以上法律问题往往是略讲。任课老师会把该课程的重点放在具体的旅游管理制度上,例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食宿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出国旅游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律制度等。

高校要对学生创业公司的负责人及其成员进行专门的职业法律意识培训,这其实就是一种法律信息的传播。然而,信息的反馈具有非线性。“人并不是由S—R(即刺激—反应)弧构成的,在他们的输入与输出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4](P300)大学生是个主动性的系统,对于接收到的信息,会进行加工、处理,然后做出反馈,在加工、处理信息的过程中,会掺入个人系统自身的因素和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因而这种反馈是非线性的,反馈结果可能并不是信息发出者所期望的。为此,必须建立信息反馈的纠偏机制。因此,高校应设立相关机构,对这些学生创业公司进行公司活动合法性管理,建立一套纠偏机制。这也符合社会学定律“破窗理论”的要求:如果玻璃被打破的窗户没有得到及时的修理,其他人就有可能受到某些暗示和诱导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这会给人造成杂乱无序的感觉。于是,在这种氛围中,违法现象就会滋生,并且会变得越来越猖獗。当然,这种纠偏机制应建立在刚柔相济的基础上。如果在纠偏过程中只是硬性地规定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以及违反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那么结果往往是事倍功半,毕竟硬性规定容易诱发逆反心理。因此,明确的奖励制度、柔性的引导、恰当的监督纠偏落实,才能对学生真正产生职业法律意识课外渗透的实效。

(三)职业法律课题参与模式的职业法律意识渗透

传统法律课的学习是被动的接受式学习,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充分体现,学习能力也得不到有效锻炼。而以课题引导学生的研究性学习模式比较适合高职学生的思维结构。研究性学习是指学生基于自身兴趣,在教师指导下,从生活、工作中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方式。高职学生的思维结构介入了需要解决的众多具体问题,因而其思维带有更多的直观性和具体性。也就是说,高职学生的思维结构是感知模式。因此,课题中反映出来的职业利益应该是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基础,离开职业利益的法律素质教育是空洞的,没有意义的。例如,导游职业利益通常包括导游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导游劳动报酬权及社会保障权、导游学习培训权等等。高校应积极吸引旅游专业的学生参与以这些职业利益为核心的职业法律课题研究。在这个引导过程中,高校社科部和科研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将这些课题内容设计进部门科研计划,引导学生参加教师的职业法律课题研究,或引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科技项目等校内外学生课题。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这些引导都应该具体体现在高校素质创新拓展制度的设计与落实之中。

(四)专业实习前中后职业法律意识的渗透

专业实习前中后的职业法律意识课外渗透都要紧紧地和实习单位挂钩。美国传播学者约瑟夫·克拉帕曾提出过传播学理论中的“选择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对于受传者来说,总是愿意接受那些与自己的固有观念一致的或自己需要、关心的信息,力避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相龌龊的或自己不感兴趣的信息。因此,通过实习单位的职业法律意识渗透,能实现实用信息量大、服务性强的目标;同时,也能实现心理上的接近、思想感情上的接近、利害上的接近、行为上的接近,使职业法律信息传播效果更佳。

高职院校讲究校企合作,在职业法律素养的培养上也要加强校企合作。高校要积极争取实习单位的法务部门开展对实习生的实习前、中、后的职业法律意识渗透。具体可通过实习评价体系来实现。实习评价体系除了评价相关专业实习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相应的评价:

1.实习前的职业法律素养专门培训 高校应该主动邀请实习单位的法务部门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岗前职业法律宣传讲座。

2.实习中的职业行为合法性鉴定 心理学家贝姆认为,我们的行为影响我们的态度。因此,要提高职业法律意识,就必须重视实习期间职业行为的合法性。高校应积极地为学生创设条件,邀请实习单位的法务人员担任职业法律实务指导老师,并在实习结束后对实习学生的职业行为合法性状况作出鉴定。

3.实习后的职业法律行为实例汇编 实习结束后,学生提交的实习小结材料必须包括职业法律实务案例及分析材料,以便学校从中选择积累典型的职业法律实务案例汇编《实习案例集》,为今后开展的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一手素材。同时,组织实习返校的学生对前几届学生的《实习案例集》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对比讨论,引导学生进行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确取舍。经济学的“人们面临权衡取舍”原理认为,生活中的权衡取舍是重要的,因为人们只有了解了他们面临的选择,才能做出良好的决策。

(五)其他环节中的职业法律意识渗透

1.校培训中心培训环节中的职业法律意识渗透 很多高校都设有培训中心这一校公共服务部门。校培训中心依托高校雄厚的师资和完备的教育设施,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其中也必然包括了职业法律实务培训。在进行类似培训前,校培训中心可以事先和培训单位沟通好,届时允许相应专业的若干学生来旁听并参与讨论。

2.毕业环节中的职业法律意识渗透 高校应该严格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将较好的职业法律修养作为遴选的必备条件之一。专业优秀毕业生,应该是毕业后能真正出阵接班的优秀职业人员预备队成员,应该是具有过硬的专业技能、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高素质人才。优秀毕业生的条件,须在大一时就让学生充分了解。并且,应该组织大一新生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大会,听取优秀毕业生代表的典型事迹介绍,了解优秀毕业生的应有形象,以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作用。此外,在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环节,可适当邀请校企合作企业法务部同志参加。对参加答辩的学生本人来说,这是在校期间最后一次郑重的职业法律意识教育;而对参加旁听的低年级学生来说,则是一次难得的受教育良机。

参考文献:

[1] 韩世强.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建议[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6,(2).

[2] 刘明新,罗家玲.职业伦理与职业素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3] 杨 近.本科二级学院举办高职教育的利弊分析及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05,(2).

[4] [美]欧文·拉兹洛.系统哲学引论——一种当代思想的新范式[M].钱兆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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