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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交强险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3-04-11柳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柳 沛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6)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后果往往是致人死亡。因此,凡是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往往不可避免地与侵权赔偿案有关。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绕不开的坎儿,也是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地方的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拒绝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有欠妥当。本文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来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根据当时《刑事诉讼法》第77条①《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此,在我国开创了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河。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心目中,精神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因此,不予赔偿。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生命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与《规定》在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上的规定不一致,这二者矛盾的结果是:只要侵权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就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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