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情况与司法解散诉讼结果实证研究
2013-09-01邹亭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邹亭江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一、引言
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司法解散制度,《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我国又通过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
理论界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存在一些争议。有学者指出,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即所谓公司僵局;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1]另有些学者则认为,只要公司业务经营不发生困难,即使发生公司僵局,也不能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
二、公司经营情况与案件审理结果的关系
截至2013年3月5日,在北大法宝案例库共搜索到来自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法院的261个相关判例。剔除不合格判例34例,及2006年前不明时间判例17例,剩余有效判例210例。通过对法院判例进行分类整理,可将公司经营情况①此处“公司经营情况”均为判例中法院认定之结果,而非根据原被告陈述。分为“正常”、“情况不明”、“亏损”、“吊销执照”、“停止经营”五种,各经营情况所对应的请求支持率(胜诉率)见图1。

1.经营正常。共23例,其中支持1例,驳回22例。请求支持率为4.35%。
2.经营情况不明。共91例,其中支持22例,驳回38例,调解12例,撤诉19例。请求支持率为24.18%。
3.亏损。共25例,其中支持11例,驳回14例。请求支持率为44.00%。
4.吊销执照、责令关闭。共找到6例被吊销营业执照、关停的案例,其中支持5例,驳回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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