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矜老原则的历史沿革与当代传承
2013-04-11周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周 慧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矜老原则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年老犯罪者的特殊保护制度。其基本内涵是国家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犯罪人做出从宽处罚的规定。
一、矜老原则的历史考察
自西周开始,几乎历朝各代都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实行不同程度的宽宥政策。从历代立法中确定的矜老制度,按时间顺序可整理出一条相对完整的立法线索。
(一)矜老原则的立法考据
西周时,统治者吸取夏商覆灭的经验,讲究“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扎正·典礼》中有“三赦之法”的记载:“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礼记》中也记载年满80岁的老人即使犯的是死罪也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周礼·秋官司寇·司厉》还记载有封爵者、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幼儿犯罪不得贬为奴隶的规定。
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其中《简律》规定:“(罪人)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对于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适当地给予从轻处罚。
汉代对八十岁以上的犯罪老人“颂系之”,即宽容拘系,其犯罪当关押者不戴械具。西汉汉惠帝即位时曾下诏对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施加任何肉刑。东汉汉光武帝刘秀在建武三年下诏: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者,不加拘禁。后东汉王朝明确规定:“年未满八岁或八十岁以上,非亲手杀人,皆不坐”(《十三经注疏》)。不坐,即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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