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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中的“冲突”
——评《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

2013-04-11孙建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人民陪审员民主化

孙建伟

(上海市法学会,上海 200050)

司法民主中的“冲突”
——评《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

孙建伟

(上海市法学会,上海 200050)

司法民主是一个大范畴,实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一书摆脱了对司法民主的泛泛而谈,而以我国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来阐述司法民主,使读者对司法民主的概念更加清晰,理解也更加深入。司法职业化、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却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出现的悖论正是陪审制度未能有效发挥功能作用的症结所在。以陪审制度作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桥梁的观点较有新意。

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职业化;冲突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到:“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国家将不会那么光辉和荣耀,而且可能不那么强大,但大多数公民将得到更大的幸福。”民主的真正意义在于使大多数公民获得更多的幸福。这一点足以使人们在几个世纪中为民主而流血、流泪。对于民主的向往和憧憬使人们几近疯狂。但民主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美国人民为追求民主所遭受的苦难足以说明一切。在美国的民主为世人所赞颂和向往时,我们更应深究美国人民为之付出的努力。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被认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利剑。在极力宣扬民主的美国,司法与民主的结合必然受到人民的推崇,以至影响了其他同样为民主而奋斗的国家。中国在司法民主的道路上也在不断摸索和突破。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民主在中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一、司法民主需要具体的路径加以实现

孙洪坤教授的《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一书对我国的司法民主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该书分为上下两篇,分别为司法民主和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在司法民主一篇中,通过对司法民主相关概念及理论的阐释,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论述了我国司法民主的现状和发展。在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一篇中,作者通过对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解读,阐述了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官制度建设。

该书在论述中有其特色。司法民主是一个大范畴,实现形式也多种多样。该书摆脱了对司法民主的泛泛而谈,而以我国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来阐述司法民主,使读者对司法民主的概念更加清晰,理解也更加深入。在分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时,作者以H市为例来进行实证考察,数据和结论富有说服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得以清晰的展示,为其后的原因分析和完善措施的提出提供了可靠依据。书中有关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他司法民主形式的完善构想也富有建设性。如书中提到要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功能,此项建议在有利于调解制度运行的同时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尴尬现状。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核心涵义。我国存在的大量涉诉信访案件说明我国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民众参与司法的现状堪忧。书中提出的推进法官队伍的分层分流,引进平民法官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介入调解机制等建议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司法的范围。

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首先,作者通过对古今中外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历史考察,引出了我国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而法治精神缺失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忽视。中国缺乏法治文化的传统,法治文化的构建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官作为司法的中心环节,法官文化的构建往往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法官职业化是法官文化的发展趋势,其理念和实施途径值得更深入的研究。其次,审判独立和审判监督都能够更有效地保证公平正义,处理好两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作者论述了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之间关系,从另一方面来对我国公平正义的实现提出了建议。

对于司法民主概念的理解是走司法民主道路的出发点。司法民主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但对司法民主概念的模糊会使我们在具体的司法改革中走弯路,出现偏差。要实现司法民主,首先就需要理解司法民主的内涵。书中对司法民主的概括是“司法民主是指司法机关在公开的司法活动过程中,按照民主原则的要求,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1]作者进一步指出司法民主的内涵是:司法民主的核心涵义是民众参与,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是程序公开,司法民主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司法民主强调民众参与,但该“参与”并不是指由民众来司法,以民主的名义来大肆实行实质意义上的“人治”。司法民主应该是“法治”下的民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民众参与司法并不意味着民意就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官判决。司法民主更多地体现在司法权的来源、司法人员产生的制度、司法的“制度环境”、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司法民主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我国目前司法民主出现的问题及由此产生的改革目标主要是增强民主对司法的信任与参与。民众参与司法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是加强了对司法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其二是约束法官的偏见,防止司法脱离民众而被精英阶层所垄断。本书主要是从民众参与司法的角度来谈司法民主问题的,并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

二、司法民主需要程序正义加以保障

从司法民主的内涵来看,司法民主本身就包含了程序正义。“民主既然与程序密不可分,而司法本身又是一种严格的程序性活动,因此民主和司法就有可能通过程序自然地联系起来。”[1]15程序可以为司法民主保驾护航。“在司法民主的过程中,程序公开是司法民主化程度的标尺。”[1]16程序公开是民众参与司法的前提,也是监督司法,保证司法独立的关键。程序公开能使普通民众更好地了解参与司法的途径,同时给民众提供更多参与司法的机会。通过公开司法活动的参加者、司法活动过程、司法审判的规则、判决结果及结果的论证过程来实现程序公开。虽然我国有关于程序公开的规定,但是程序公开的落实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开的具体途径、方式有限,大多数情况下所谓的公开也只是敷衍了事。公开取得的效果也不理想,有关司法活动的信息流通并不通畅,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也不高。因此把程序公开真正落实到位是我国当前在程序公开方面的重要任务。程序公开的前提是要有相应的程序。就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健全导致民众参与司法面临困难。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规定了条件,但是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健全、不规范。目前所规定的选任程序一般是法院先向社会公告,然后由公民主动申请或单位推荐,但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现象。这给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埋下了隐患。司法民主进程中,程序的作用不容忽视,程序的欠缺会是我国司法民主的一大弊端。西方国家普遍重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能保障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用正当的程序来保障司法民主,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司法民主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司法民主的概念及内涵中写到“司法民主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司法民主最初的产生,就是源于市民社会对自然正义的渴求,民众参与司法最初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这可以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上得到证实。”[1]17因此,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实现与否必然影响到司法民主的进程。书中对于我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论述。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不完善,传统法律程序观的不良影响及现实对法律程序的意义认识不足,法制宣传教育存在误区等原因导致我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缺失。我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缺失会导致司法民主难以实现。

首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缺失导致司法的政治化倾向,从而影响司法民主的实现。法律命题通常带有政治色彩,司法与政治过程也总有些牵扯不清。[2]司法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缺失会使得司法只能作为定纷止争的工具。秩序价值虽然也是法治精神的一方面,但应位于公平正义之后。尤其对于司法来说,应只是司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附随物。秩序更多表现为政治的重要目标。我国目前存在着把秩序价值作为司法的首要价值的现象,过分注重司法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导致司法带有了强烈的政治化倾向。这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民主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缺失导致司法独立性遭受威胁。司法独立性受到的威胁一般来自于其他权力介入,如行政权。这不同于对司法的监督。对司法的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是权力制衡的法治精神的体现。但对司法的干涉则会使司法民主难以发展。在我国,司法的独立性程度还远远不够,经常会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导致司法审判偏离法律的轨道,与司法民主背道而驰。

在司法民主的过程中,一些概念和观点与司法民主出现了“冲突”。如司法独立和司法民主、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等。这些矛盾和冲突在书中都有涉及。如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中提到了“广场”抑或“剧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悖论。这两者看似矛盾,实则不然。司法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趋势,也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司法职业化不仅不会阻碍司法民主,反而能推进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作者进一步认为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来促进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整合并进。

司法职业化、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却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这两对概念对于司法民主的理解以及司法民主的发展至关重要。书中第三章提到了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悖论,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从表面来看似乎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从更深层次看,两者其实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观察司法的结果。与司法职业化相对应的应是司法的非职业化,司法的民主化则与其不在同一层面上。司法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深入。职业法官也作为一种社会分工而出现。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并非完全冲突。现代西方国家的司法基本上是职业化的,但都是民主的。司法的职业化是发展趋势,司法职业化不仅不会阻碍司法民主化,反而会推动司法民主化地发展。首先,职业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了解司法民主的重要意义,因此能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司法民主;其次,职业法官一般具有法律信仰,可以更好地抵制其他权力的侵蚀,维护司法民主;最后,职业法官的专业法律知识能保证其以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而法律本身正是民主的体现。“司法权的行使若不能符合人民期待与正义观,轻则侵害人民基本权利,重则将会导致人民对国家机器的重大不信任,进而侵蚀国家统治、治理的正当性,甚至箝制民主政治的制度的选择”。[3]

法官职业化是司法职业化的重点。司法职业化对司法民主化的促进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专业法律素养。因此,法官职业化可以作为化解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冲突的“良药”。“我们要走的法官职业化之路不单单是要求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和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加要求提高司法活动在社会上的形象,而提高司法活动在社会中的形象就要尊重人、尊重人类所信仰的正义。”[1]254法官法律信仰和法律品格的缺失是我国现今法官制度存在的显著问题。法官作为司法的中心,应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应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和法律品格。“在现代社会中,法官依然享有正义化身的名义,知识在法律之下,万物之上,遵循理性和良心裁决。”[4]而培养法官的法律信仰和法律品格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书中讲到要“长期发展法官文化”。法官文化的培育是树立和提高法官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法官文化建设通过相对具体形象的方式来加深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改变法官的思维方式,从而提升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同时,法官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民众对于法官文化的了解,改变以往对法官及法院的错误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除此之外,法官职业化的实现还需要解决我国现有法官制度中存在问题。如目前我国对法官在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的要求过低,法官选拔存在“暗箱操作”,对现职法官的缺乏培训及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繁杂等。针对其中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的问题,书中提到的“废除助理审判员制度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一个较好的办法。这不仅可以精简我国的法官队伍,提高法院工作效率,还可以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提供学习经验、锻炼能力的机会。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司法的长远发展。法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予以充分重视。而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司法职业化的先行者,更是化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矛盾的关键。

三、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相辅相成

针对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的冲突,作者认为,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出现的悖论正是陪审制度未能有效发挥功能作用的症结所在。以陪审制度作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桥梁的观点较有新意。陪审制度把职业法官和大众置于同一审判过程中,使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方式结合共同发挥作用,防止了职业法官的偏见和对法律行业的垄断,同时避免了民意决定判决现象的发生,使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实现了优化配置。但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陪审制和司法民主的关系都不是必然的,只有特定的陪审制才与司法民主有关:即建立于成为陪审员是一项普遍权利并且随机的遴选机制上的、独立的陪审制。但在实践中,这种配置显得过于理想化。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就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书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考察中就揭示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陪审制度要成为保障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其本身就应足够体现民主。如陪审员的遴选应民主,遴选的程序应民主,陪审员应具备独立作出判断的能力等。书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具体方案中也提到要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要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开放性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应适宜。除此之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亟待健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的,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关系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民主与否,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民主性则关系到我国司法民主化的进程。同时,陪审制度作为协调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的桥梁,它的健全与完善能使其协调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为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的调和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司法民主。

司法独立也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司法的中立性决定了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似乎也存在着一定矛盾。司法民主要求民主参与司法,并享有一定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权。司法的特殊性——中立性,决定了对司法权制约的特殊性:它不能由其他的社会主体来制约,只能实行司法内制度性约束。[4]15因此,两者存在一定冲突。然而,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首先,法官是民主选举的产物,法官执掌司法,独立审判就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民主的体现。其次,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有利于排除外部干涉,便于法官根据专业的法律知识来正确适用法律,贯彻法律。法律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就是民主的表现。“司法的存在与独立并不是为法官和检察官争权夺利,法官和检察官最终都必须向人民负责,取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而司法独立则是为了取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所采取的手段”。[3]77因此,司法独立对于司法民主有利而无害,“附庸的司法”则不利于民主。

司法民主能加强对司法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也不矛盾。只要把司法监督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设定严格的监督程序,就能防止其过度而影响司法独立。书中第十二章讲到了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关系。近年来,新闻媒体舆论影响审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还出现案件在舆论压力下改判的现象。有些人以其所谓的“司法民主”来认可和支持这种现象。但其所谓的“司法民主”显然与作者的观点是背道而驰的。司法民主并不意味着民意决定司法。司法民主的核心内涵,就是保障普通民众能够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用权力来限制精英的权力,用常人的判断来约束法官的偏见。可见,司法民主重在强调在权力制衡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司法的监督和约束,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而适当的监督和约束并不会影响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民主对司法独立具有促进作用。

四、该著作的特点

通过阅读孙洪坤教授的《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一书,我们可以发现他的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他的研究并没有经验性罗列国外的法治实践或纯司法制度理论的介绍,而是以H市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为切入点,并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程序问题进行了富有启发性地思考,并指出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具体的国情下存在的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较为中肯的建议或意见。这些意见可以成为我国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学理参考。

其次,在研究的价值导向上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他对我国司法民主的研究的价值导向上,不是纯国外司法制度或司法理论的引入,也不是对国外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回顾我司法民主的历程的过程中,指出其存在的文化、体制和社会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将司法民主与我国体制转型的大背景结合在一起,提出的司法民主面临的职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冲突或悖论的问题,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中一个非常现实和亟须破解的难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他的研究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并在司法制度本土化方向上有着自己的判断和思考。如作者在评价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时论述到:“西方崇尚普遍正义的理念有其合理性,对于我国司法过去过分地偏向个案正义的做法,有可借鉴之处。但立足国内司法实际,西方的普遍正义理念过分注重一种全局化的正义观,在很多方面不考虑特定个案效果的做法,特别是其牺牲个案正义换取制度正义的理念在国内很难立足。”[1]320

再次,在研究内容上,强调司法民主,并将司法民主与如何司法民主结合起来。在该著作中,开篇就将司法民主作为基本的理论重点予以阐述。与此同时,作者并没有就司法民主来论述司法民主,而是结合自己的调研和当前我国司法民主的现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切入点来思考如何实现司法民主这一难题。在论证的过程中,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和未来司法改革中如何实现民众的司法参与结合起开,尤其是在论证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的“冲突”的过程中,将司法的民主化作为专业化的前提和基础,作者看到了司法职业化并不是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司法的职业化只有扎根于民主化的肥沃的土壤中才能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否则往往成为花拳绣腿,过眼烟云。而司法的民主化必须要有司法的职业化来加以引导和保障,否则则容易演变为一种大众化的“盲从”和非理性的“要求”。最终损害的是理性本身。进而背离了法治本身的诉求。

[1]孙洪坤.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3.

[2]韩轶、张宇坤.司法民主的正当性及其限度[J].政治与法律.2012,(10):15.

[3]刘孔中,王红霞.台湾地区司法改革60年: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J].东方法学,2011(4):69.

[4]宋远升.法官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19.

TheConflict of J udicial Democracy——A Reviewof"Judicial Democracy,JusticeandJudgeSystem"

SUN Jian-wei
(Shanghai Law Society,Shanghai,20050)

Judicial democracy is a big category,and its form is various.The book of"Judicial Democracy,Justice and Judge System"has extricated itself from talking generally,but taking the basic form of democratic justice system--people's jurors as an example to elaborate it,that makes the readers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democracy more deeply.Occupation of justic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democracy seems to be contradictory,but in fact,these ar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judicial democracy.The paradox between the judicial democracy and judicial occupation caused jury system failed to effectively play functions.It is a innovative view that the jury system is a bridge between the judicial occupation and judicial democracy.

judicial democracy;the people's jury system;judicial occupation;conflict

D902

A

2095-1140(2013)04-0051-06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3-5-20

孙建伟(1979- )男,安徽省宿州市人,法学博士,上海市法学会编辑部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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