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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英国陪审制的挑战初探
——以福蕾尔案为例

2013-04-11吴宇琦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团公正

吴宇琦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互联网对英国陪审制的挑战初探
——以福蕾尔案为例

吴宇琦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2011年英国公民福蕾尔在担任一件毒品案件审判的陪审团成员时因违法使用互联网接洽被告、搜索被告信息而被控藐视法庭罪,成为英国第一个因在案件审理期间滥用互联网被判刑的陪审员。该事件发生后轰动了英国司法界,互联网对英国陪审系统带来的冲击开始被关注,成为英国陪审制发展上的一个新难题。分析互联网对英国陪审制的挑战及其原因,找到英国陪审制的出路,正确借鉴其成功经验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所用尤为重要。

福蕾尔案;互联网;英国陪审制;挑战

英国陪审制至今已有800多年悠久的历史,是公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有效形式,也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陪审制的引进与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在英国法律史上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不断渗透,由此引发的英国陪审制的危机愈演愈烈。近几年英国发生多起陪审团成员因违法使用互联网搜索被告人及案件信息而被解任或控诉的案件。2011年4月英国公民福蕾尔在担任一起贩毒案的陪审团成员时因私下与案件被告人在著名社交网站脸谱网(facebook)上交流并在互联网上搜索同案另一名被告的资料最终导致一被告被宣判无罪而被控藐视法庭罪并因此获刑8个月,成为英国第一个因在互联网上私下接洽被告而获刑的陪审团成员(下文中简称“福蕾尔案”)。一些陪审团成员在案件庭审过程中私下利用互联网搜索案件信息与当事人的资料,使得英国陪审系统的公正性受到极大的挑战,互联网给英国陪审制带来的威胁已成为英国司法界不容忽视的崭新问题。

目前,国内外对此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多,英国司法界开始正视互联网对英国陪审制的挑战,各种呼声激增。英格兰与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告诫社会各方应重视高科技给英国陪审系统带来的困境,他在上诉法院的年评中这样叙述:“陪审团成员可轻易从互联网上获取当事人的信息,这让我很担心;我还担忧除陪审团成员外的其他庭审参加人私下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流,在信息科技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具备高度的警惕,保障英国陪审系统的公正性与陪审制的正常运行。”[1]然而除此之外,对于这一新司法难题,国内外学术界尚且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各项学术成果仍然停留在对英国陪审制制度自身的研究,如何从制度层面分析该问题,从理论上寻求出路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下文中,笔者将简要介绍英国陪审制的产生、发展及其运作,以福蕾尔案为核心从违背理论依据、危及公正审判、违反证据规则及举证规则三方面来分析新形势下互联网对于陪审制的冲击并从加强对陪审团的警戒教育、建立相关隔离监督机制、对陪审员滥用互联网行为进行必要惩罚几个方面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英国陪审制简介

(一)英国陪审制的产生与发展

关于陪审制的起源问题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①前关于陪审制的起源问题学术界尚有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制起源于法兰克王国的信息调查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陪审制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与古希腊的“赫里埃”公民陪审法庭;第三种观点认为陪审制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本土或斯堪的纳维亚的某种类似制度。。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陪审制源于古老的法兰克王国的信息调查制度(Inquest of theFrankish Kings)②信息调查制度是法兰克王室用来维持独裁统治的一项制度,用来调查王国内财政信息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归属以维护王室的利益。为了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王室采用了陪审调查团作为调查形式。这种陪审调查团仅是能提供证据实情的邻里证人,并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法兰克王国灭亡后,诺曼底人建立了诺曼底公国,诺曼底公国的统治者继承了信息调查制度并将其扩展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中。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统一英吉利王国后,陪审团制度被引入英国并在实践中不断被适用[2]。

陪审团最初是作为一种邻里证人制度在英国被运用,其功能仅仅是一种行政事务调查手段。出现社会纠纷时,王室官吏从案件当事人的邻里中挑选出12名了解情况并可信任的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成员宣誓后对其知情的事实与证据进行作证,据此对纠纷作出裁断。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被运用于司法领域,1215年英国在《自由大宪章》在法律上正式确认了陪审团制度。12世纪英国陪审制一直采用大陪审团(grand jury) 的形式,13世纪英国开始完善陪审制,同时适用小陪审团(petty jury)。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禁止大陪审团参与审判,而在大陪审团作出起诉决定后由一个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专门负责审判工作,这一法令确立了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职责分离的规则。大陪审团判断被告有无犯罪嫌疑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起诉,小陪审团则负责在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至此现代意义上的英国陪审制正式产生并成为英国主要的诉讼方式[3]。

经过漫长的发展与变迁,英国于1932年废除了大陪审团。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亦称陪审团。现阶段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同样有了限制:刑事案件中,只有当被告人选择无罪答辩时陪审团才会被运用于审判当中;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适用仅限于非法拘禁(falseimprisonment)、诽谤(defamation)、欺诈(fraud)、恶意滥诉(malicious prosecution) 及法官指定必须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

(二)陪审团审判模式概况

英国陪审制自诞生起便一直处于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故在介绍英国陪审团审判模式时需要选择一个相对的时间段,笔记下文中将简单介绍当下英国陪审团的审判模式。

《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321条规定了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居住达5年以上,年龄介于18至70岁之间的登记选民均有担任陪审员的权力与义务,有过犯罪前科的和患有精神疾病的除外[4]。每年进行完选民登记后,各选区的选民登记官将合理份数的选民名单副本交给该选区内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中负责陪审员相关事宜的主管官员。法院主管官员在计算机上随机从选民登记册中抽出担任某一特定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并以大法官的名义采用书面的方式通知该批人员到庭参加陪审团。在经过陪审员审查(jury vetting)后,法庭会通过抽签的方式从召集到庭的陪审员中选出12名组成陪审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③通常情况下,被召集到庭的陪审员数量要多于陪审团成员的组成人数,在召集陪审员到庭后,法院会对被召集的陪审员进行审查,检查陪审员的犯罪前科与特别部门的档案,并进行名单核对检查陪审员是否有过不良记录。审查发现有不适任的陪审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要求其回避。参见Penny Darbyshire.The English Legal System[M].England:Sweet&Maxwell,2001.310.。

陪审团在庭审过程中的职责是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辩论和举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在法官对案件进行总结后陪审团退庭进行案件评议并对案件事实问题部分作出裁决。应当注意的是,陪审员评议遵循秘密评议原则,在评议过程中陪审员不得与陪审团外的任何人对案件进行交流,评议过程中任何陪审团外的人的出现都将导致评议的裁决无效,陪审团评议的内容是绝对保密的也无需解释作出裁决的理由。另一方面,在陪审员裁决问题上英国采用一致裁决与多数裁决相结合,以一致裁决为主、多数裁决为辅的原则,即陪审团应当尽量达成一致裁决,只有在无法达成一致裁决的情况下才使用多数裁决,以多数陪审员的裁决作为最终的裁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多数是指绝对多数。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就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若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法官会在此基础上作出量刑判决。而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陪审团除了要就被告是否作出了原告所指控的某项具体民事侵权行为作出裁决,同时还要决定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

二、福蕾尔案下英国陪审制的困境

(一)福蕾尔案案情概述

2011年4月,英国公民福蕾尔(Joanne Frail)担任英国曼彻斯特市一宗金额达百万英镑的毒品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在案件审理期间,福蕾尔通过著名社交网站脸谱网(facebook) 私下与案件被告人希沃特(Jamie Sewart)进行交流,并在陪审员研讨案情时通过互联网搜索了同案另一被告希沃特男友的相关信息,与希沃特交流得知的信息和在互联网上获取的另一被告的资料让福蕾尔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并在随后的审判中对福蕾尔造成影响,最终导致被告希沃特被宣判无罪。案件审结后福蕾尔因私下与被告交流、搜索被告信息而被控藐视法庭罪并因此获刑8个月,成为英国第一个因在庭审期间滥用互联网私下接洽被告人而被判刑的陪审团成员。随后该案重新审理,成为卢顿市巡回刑事法庭史上第三个预计花费超过六百万英镑的案子(下文中简称“福蕾尔案”)。

(二)英国陪审制的困境

福蕾尔案的发生集中体现了互联网给英国陪审制带来的巨大挑战,在下文中笔者将从陪审制的理论依据、公正审判、证明责任与证据规则三个方面来分析福蕾尔案下互联网对英国陪审制造成的冲击。

1.陪审制理论依据的叛离

陪审制被誉为实现司法真实的有效机制,这也是陪审制在理论上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司法真实是指在司法的规则内挖掘案件真实情况,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即正当性要求和查明真相。前者是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后者是刑事诉讼最直接的目标,陪审制是一种能有效实现司法真实的庭审制度设计[5]。

一方面,陪审制在庭审结构合理化与庭审程序正当化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陪审员的遴选是独立而随机的,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故陪审团从组成起便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有利于保障裁判者的独立、中立,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促进了庭审结构的合理化发展;与此同时,陪审员均来自于平民大众,未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因而缺乏法律专业技能,故陪审制的推行必然要求庭审中适用集中审理原则、言辞原则和对席审判原则以满足陪审团审判的客观要求,这些都促进了庭审程序的正当化①适用集中审理原则可以保障陪审员进行准确心证,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裁判者记忆模糊从而影响其判断的准确性;适用言辞原则能使来自于平民大众的陪审员直接而清晰地感受双方的质证,对各诉讼参与人的现实状况进行亲身的体验,获得全面而准确的认识与评价;适用对席审判原则为陪审制提供了技术保障,对席审判原则要求双方平等地向法庭提交各种证据并证明各自的诉讼请求,陪审团作为裁判者的职责便是判断哪一方更有理,他们只要在两方中作出选择即可,不必自行对案件进行推理与论证,降低了审判难度。这些原则的适用都有助于未接受过法学专训的陪审团胜任审判工作。。

另一方面,陪审制对有效查明案件真相来说至关重要。首先,庭审的正当合理化与有效查明案件真相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比如裁判者的独立性可以使审判结果免受外界的干涉,从而更接近案件真实情况;集中审理原则避免了裁判者因时间延迟而出现记忆模糊导致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受影响,等等。故陪审制作为实现庭审程序合理正当的催化剂当然地起到了有效查明案件真相的作用。其次,由于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他们来自于社会各阶层和各职业领域,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与一般理性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以矫正和弥补法官的职业逻辑与惯性思维,从而使裁判更接近案件真实情况。

然而,互联网的普及使用却将陪审制的该理论依据推向危机,陪审制“实现司法真实的有效机制”的理论依据被动摇:

第一,互联网提供了便捷的服务,陪审员可随时随地轻松地从互联网上搜索案件当事人的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与案件相关人进行沟通。陪审员非法律专业人士,法律理性的缺失使其极为容易受这些网络资料的影响,将私下与案件相关人交流获得的信息带到随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中,在审判中对案件当事人抱有先入为主的观点或印象,这些都将影响陪审员裁决的作出。陪审员预设立场直接影响了其作为裁判者的中立性,通过互联网获取的各类信息间接成为陪审员裁决的隐形依据也违背了庭审的言辞原则,这些都使得陪审制在庭审程序合理正当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荡然无存。在福蕾尔案中,陪审员福蕾尔私下利用互联网与所审案件的被告接洽,搜索案件被告资料,间接影响了该案的审判结果导致案件重审,福蕾尔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其作为裁判者的中立立场,其将从互联网上获取的信息资料作为判断案情的基础更是违背了言辞原则,这些都对合理正当的庭审程序构成了威胁。

第二,如上所述,鉴于合理正当的庭审程序与有效查明案件真相之间的紧密关系,陪审制在促进庭审程序合理正当化方面发挥的作用的消失必然导致陪审制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功能受限。此外,在陪审员受到互联网干扰的情况下,陪审员不但没有发挥其作为社会各界的普通民众所有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去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缺陷,相反其法律理性的缺失使其极易受到互联网信息的影响,在判断案情时对其所具备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的运用出现偏差,这直接导致了案件错判的可能,陪审制度在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情况方面所起的作用大打折扣。福蕾尔担任陪审团成员时,在私下接洽被告获取的信息和在互联网上搜索的信息的基础上,以其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对案件事实情况作出判断,正是因为福蕾尔受互联网的干扰,在审判中对其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作出了错误的适用,致使了案件出现错判的可能不得不在花费巨大的情况下重审。

2.公正审判的危机

公正审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各国司法的价值追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公正审判权,即每个公民的审判都应由一个独立而中立的法庭公正、公开地进行,对其面临的指控作出判定。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公正审判早已是其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远远大于十次犯罪。”

总的来说,公正审判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各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程序规则操作,避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不基于案件的性质、大小、被告人的社会地位等原因随意改变程序规则,真正做到在审判程序规则适用方面人人平等。实体公正则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在对案件做出判决的过程中必须避免主观片面和其他的私心杂念,做到客观公正地审判。只有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审判,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6]。

福蕾尔案发生后,互联网环境下英国陪审制能否实现公正审判引发了英国司法界普通的担忧,英国陪审系统的公正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上文中所述,在案件审判中,陪审团成员可通过互联网随意与当事人交流、获取当事人的信息资料,而陪审员受到互联网信息干预的可能性极高,这使陪审团裁判的中立性受到影响,审判的程序公正得不到保障。若陪审员从互联网上获取了虚假信息或者不利于被告的信息极易对其产生司法偏见,在案件审判中主观片面地判断案情,甚至可能出现“未审先判”的情况,而被告人却无法对这种隐形的“指控”作出申辩,这严重危及了审判的实体公正,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可见,互联网给英国陪审制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审判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均受到威胁,导致公正审判无法实现,这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的精神,侵犯了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人权。福蕾尔通过与所审案件被告希沃特的网络交流,轻信希沃特对自己的辩解并对其产生同情,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同案被告希沃特男友的负面信息后,福蕾尔在尚未查明案情之下便根据这些片面的信息主观地对案情作出不恰当的判断,其行为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司法原则,也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公正审判权。

3.对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的违背

简言之,证明责任指证明在法庭上所主张的内容真实的责任。证明责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定责任(legal burden of proof)和举证责任(evidential burden)。法定责任是指证明法庭上争议的事实内容为真实情况的责任,如果诉讼当事人无法承担法定责任则必须承担败诉的可能性;举证责任是指为了使特定事态成为法庭上的争议内容而搜集和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7]。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控方负有搜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有实施控方控诉其的犯罪行为,这种责任贯穿庭审始终不可转移。

英国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内容上包括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证明标准两方面。前者涉及到证据资格问题,即特定的事实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被呈上法庭;后者则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指某一证据在证明案情发面发挥作用的大小[8]。证据的可采性是一个法律范畴内的问题,需要接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士作出裁断;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属于经验和逻辑的范围,拥有社会经验和一定理性思维的民众足以对此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中,一般由法官先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决定,对有争议的待定证据作出裁决,再由陪审团对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判断,依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案情作出裁决。

福蕾尔的个案是英国陪审团审判中“互联网搜证”现象违反证明责任和证据规则的典型:

其一,根据证明责任理论,在刑事诉讼中法定责任和举证责任均由控方承担,该项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且改证明责任不能转移。当下英国陪审团审判中频繁出现诸如福蕾尔案的私下“互联网搜证”现象,这些“互联网证据”间接地成为陪审团判断案情的“隐形证据”,陪审员这种互联网搜索行为成为事实意义上的举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不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别与思考由此对案情作出判断而是无形中承担了证明责任并自行搜证再依此断案,这严重违反了证明责任的设置和诉讼程序,对被告人明显不利。如果授权陪审员去寻找他们想要的任何信息,案件审判的证据来源就将发生混乱,这不是英国陪审系统应该做的。

其二,需要注意的是,陪审员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信息在间接成为其裁断案件的“隐形证据”的同时,其来源决定了其缺乏证据最基本的可采性,证明能力薄弱。从内容上来看,这种事实证据来自于互联网,其真假难以鉴别,且难以保障其与所审案件存在关联性;从形式上看,陪审员私下通过互联网搜集的信息资料,直接通过对陪审员产生影响而左右案件的裁判,其成为判案依据的过程是隐秘而直接的,并不按照正常诉讼程序先经法官对其证据资格作出判断,故该种事实证据在形式上同样缺乏可采性,证明能力不强。由此可见,这些“互联网证据”的出现和对陪审团审判的影响完全违背了英国法律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英国陪审制的出路

福蕾尔案不是一个偶然的个案,它牵出了互联网环境下英国陪审团审判的重重危机,也为英国陪审制的发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在下文中,笔者将以英国陪审制的相关理论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就其未来的出路简单谈几点自己的思考,对如何解决该难题做一初探。

(一)对陪审团的警戒教育

互联网对英国陪审制的冲击一方面源自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由此带来的信息传递的便捷,另一方面则与作为裁判者的陪审团自身因素有关。具体来说,陪审团由随机抽选的普通民众组成,他们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因此他们普遍缺乏一定的法律理性和法律思维。法律理性的缺失使陪审员难以尊重诉讼程序价值,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规则,容易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顾及自己应有的中立性私下利用互联网接洽案件当事人、搜索各种案件相关信息,同时其法律思维的缺乏又使其难以对获取的信息进行鉴别,易受这些网络信息的影响在对案件的判断上出现偏差。

由此可以看出,要化解互联网与英国陪审制之间出现的冲突与矛盾,对陪审团的警戒教育必不可少。英国司法界应当重视对陪审团的建设,在互联网搜索问题上加强对陪审员的警戒教育。具体到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将“禁止在案件审理期间利用互联网与案件当人沟通、搜索当事人信息”作为陪审员的义务加以规定。此外,在陪审团组成后法官应在案件开庭前向陪审团阐述审理期间互联网搜索的危害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告诫其不得在案件尚未审结期间私下在互联网上与案件当事人沟通或在互联网上搜索当事人的信息资料。

(二)陪审团隔离监督机制的建立

陪审团隔离监督机制的空白也是互联网对英国陪审制形成挑战的客观原因,正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机制才让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网络了解案件当事人成为可能。因此,建立一定的隔离监督机制对于保障陪审团的独立与中立,剔除互联网对于陪审员的干扰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应当继续完善和推进集中审理原则①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英美法系庭审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法庭审判案件应当在不变动审判人员的前提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案件审理。,为陪审团隔离监督机制的建立提供基础、保障其可行性。其次,在案件审理期间应严格限制陪审团成员对互联网的使用,将陪审团与外界进行隔离,监督陪审团的行为,避免陪审员通过互联网的途径与案件当事人私下产生交流或者在互联网上随意搜索当事人的信息资料。进一步说,可以禁止陪审团成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期间携带任何可以连接互联网使用的通讯工具,在法庭和陪审团中途退庭休息、商议的空间范围内屏蔽互联网,法庭应在案件审理期间对陪审团成员有无违法使用互联网进行全程监督、适时提醒。

(三)对陪审员滥用互联网行为的惩罚

除了对陪审团进行必要的警戒与教育、建立相应的陪审团隔离监督机制外,对陪审员滥用互联网行为的事后惩罚是维护法律和法庭的严肃的必要措施。同时,通过对陪审员的追责能够对陪审团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减少陪审员违法使用互联网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陪审团成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滥用互联网的行为的惩罚措施,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若陪审员滥用互联网的行为在其对案件作出裁决前被发现,可对违法使用互联网的陪审员作出从陪审团中除名的决定。如果个别陪审员将其在互联网上获取的案件当事人信息在陪审团中传播,使其他陪审员均受这些互联网信息的负面影响,则可将包括该名陪审员在内的整个陪审团解任。理由是这种情形下,陪审员虽然有违法使用互联网的行为,但其尚未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互联网信息给其带来的消极影响仅限于其没有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违背了作为裁判者的中立性并可能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产生了先入为主的印象或偏见,应当注意的是该行为的消极作用尚未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即未给案件的审理与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损害,故在这种情况下给予除名和解任的惩罚较为恰当。

第二种情况,如果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违法使用互联网,在案件审结后被发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对作出此种行为的陪审员作出控诉,起诉其藐视法庭①2011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发布许可,陪审团成员因不当使用互联网致使案件审理中止的,可被起诉藐视法庭。。

结语

综上所述,福蕾尔案不仅仅是一个偶然的个案,陪审员在陪审期间违法使用互联网私下接洽案件当事人、搜索当事人信息资料及由此引发的各种负面作用成为英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给英国陪审制带来巨大挑战。作为英国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英国陪审制在互联网时代下暴露出了重重危机。英国陪审制在“达致司法真实”方面发挥的传统作用在互联网环境下受到限制,互联网对陪审团审判的干扰使陪审系统的公正性受到极大威胁,对审判公正产生了消极影响,而陪审团审判中滥用互联网的行为又成立了事实上的举证行为,该举完全违背了相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在互联网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的背景下,面对英国陪审制当前的困境,如何消除互联网对陪审制的限制和消极影响是英国司法界应当正视的问题。英国当局应该从主客观两方面解决该难题:一方面需加强对陪审团的教育,在互联网使用问题上对其进行告诫,使其树立对诉讼程序的尊重严格遵守程序规则;另一方面,应该建立系统的陪审团隔离监督机制与惩罚机制,在采取措施隔离互联网对陪审团的影响的同时对陪审员滥用互联网审案的行为作出严厉的惩罚。本文的努力,与其说是就互联网对英国陪审制的挑战作出初探,不如说是提出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期待互联网时代下英国陪审制的发展有一个好的方向。

[1]Temptations to trawl internet threaten jury system[EB/OL]. http://www.guardian.co.uk/law/2011/dec/09/jurors-tempted -to-go-online.2012-4-10.

[2]任蓉.英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机理与时效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21.

[3]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24-125.

[4]Denis Keenan.Smith&Keenan’s English law[M].England: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04.128.2

[5]施鹏鹏.陪审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84.

[6]郭章梅.浅论公正审判[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2,(6).

[7][英]特拉西·阿奎诺著,证据法基础[M].赵慧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

[8]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76.

Researcheson Internet ChallengetotheJ ury Systemof UK——BasedontheCaseofFrail

WU Yu-qi
(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411105)

In 2011,British citizen Frail was accused of contempt of court due to illegal use of internet to contact defendant and search information about defendant during her service as a jury member of a drug case,making Frail as the first jury member, who was sentenced of internet misuse in the period of trail in UK.The incident caused a sensation among the judicial field in UK, and the internet challenge to the jury system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which became a new issue arising in terms of the development of jury system in UK.In this paper,the writer takes the case of Frail as an example to analysis how the internet threatens the jury system and its contributing factors.Taking its successful experienc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

the case of Frail;internet;the jury system of UK;challenge

D902

A

2095-1140(2013)04-0018-07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3-04-18

吴宇琦(1990-),女,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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