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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风化刑法的衰落

2013-03-31王储

长沙大学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王 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为了涤荡北方经过数百年、南方经过近百年少数民族统治留下的社会风俗,明太祖建立明朝后,积极通过礼刑并重来纯化风俗,“教民使之隆爱敬识廉耻知礼让”[1]。除了敦劝、感化手段外,明刑弼教也是重要内容——明初历经三十多年制定《大明律》,明太祖还亲笔书写《御制大诰》四编。而风化之事作为社会风俗的重中之重,自然为开国君臣所重视,制律时从刑律中独立分出犯奸门共计十条,从户律中独立分出婚姻门共计十八条。明初制定风化刑法时立足于社会现实,在德主刑辅的思想指导下,全面维护了当时的风化。但是随着明代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繁荣,社会生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社会风气随之急变,“人情以放荡为快,世风以奢靡相高,虽逾制犯禁,不知忌也”[2]。放纵习气对风化刑法形成剧烈冲击,不少条文已经成了徒有形式的具文,无法起到维护风化的作用。

一 嫁娶违律

《礼记·昏义》有云,婚姻“将和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因此“秦汉以后,并赖律以达明刑弼教之目的,为反礼者之制裁,此又婚律之所以渐兴,日趋于详也。”[3]然而明代中后期嫁娶违律现象蔚然成风,“虽律有明条,民不知禁,缘条禁不许牵告不干己事,人有争论,畏例不敢指攀;有告者,官府参系违例,立案不行,惟婚家户长当告,却被买嘱劝伏”[4]——这也是明代中后期风化刑法式微的一大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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