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下的垄断与规制研究
2013-03-31王雪
长沙大学学报 2013年4期
王 雪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旷日持久的微软公司垄断案终以2001年微软公司和美国司法部向联邦地方法院提交的一份庭外和解协议而划上了完整的句号。协议中,微软公司将面对至少5年的惩罚性措施,以削弱其垄断地位,增加行业的竞争性。但就该不该审判微软公司,该不该分割微软公司,经济学界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讨论十分激烈。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不支持分割微软,认为这种垄断是暂时的;曼昆认为垄断与竞争不能同时存在,主张反微软垄断;张五常教授表示赞成竞争,不反对以竞争的方法争取垄断;格林斯潘也公开支持微软公司,认为垄断激活了经济。但美国政府依据传统的竞争和垄断理论,认为微软公司的垄断力量压制了竞争,阻碍了创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坚决分割微软公司。
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垄断厂商通过限制产量,提高价格(高于边际成本)来获取超额利润,造成了无谓损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微软公司的情况并非如此,它是通过网络外部性引致的正反馈效应形成的市场独占局面。自20世纪90年代,网络经济的出现及其发展,应将这种垄断置于新的理论框架下来思考。同时,政府也应该以区别于传统的政策来规制网络经济下的垄断。
一 网络经济下垄断形成的原因
(一)网络外部性引致的正反馈效应
网络外部性是指随着使用同一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变化,每个用户从消费此产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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