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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3

法庭内外 2013年6期
关键词:贾某上诉人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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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引发著作权合同纠纷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青年作家蒋春玲(笔名辛夷坞)诉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涉《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图书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此案原告诉称,2011年3月11日,原告、被告签订名为《补充协议》的合同,约定,双方此前就原告的作品《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签订了一系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若干合同以及相关授权委托书至2011年6月30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被告不得继续加印这些作品。另,该合同第5条约定,被告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以后,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截至2011年7月5日,被告违约印刷、装订上述作品多达10万余册,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销毁涉案图书并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文图/党刚

学习舞蹈起纠纷退回全部培训费

2012年2月,魏某为女儿报名参加文化公司举办的儿童舞蹈培训班,并交纳了9824元培训费。

后魏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签订合同时未被告知条款的内容,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于合同签订次日口头通报了女儿无法上培训课的申请,但双方协商未果,故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文化公司返还培训费。文化公司辩称,魏某对合同内容非常清楚,不存在误解。报名表写明了家长3天内可以变更,魏某没有书面申请,也没有请假,因个人原因不来上课,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应扣除魏某一学期费用并由其承担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关系,文化公司退还9824元课程费用,魏某返还舞蹈服装、舞蹈鞋等。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表示愿在合议庭主持下庭后进行调解。

文图/涂浩 王鑫刚

网上商铺规避执行跑了网店跑不了人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淘宝天猫网站上注册的著名商铺“爱蜂潮家居体验店”经营者北京爱蜂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北京爱蜂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多起法律纠纷先后被张莉莉等十余个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涉案总标的金额近500万元。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确认被执行人以其营业执照在淘宝天猫商城注册了“爱蜂潮家居体验店”,但在淘宝网店上经营的所有收入均不进入北京爱蜂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而是进入北京爱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鉴于此种行为涉嫌明显的规避执行,法官已将其入账的支付宝账户予以及时冻结。

执行当日,执行法官赶赴位于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的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搜查。经法官说服教育,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表示将配合法院工作,尽快处理相关法律纠纷,避免对其已经取得的网络信誉造成更大损失。

文图/崔树磊

两只镯子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了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夏典当行)诉贾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贾某于2011年5月入职华夏典当行,任一级销售业务员。2012年1月30日,贾某在负责接另一销售员门某递送的收货箱期间,由于交接不当,致使一个裴翠镯子断裂,另一个翡翠镯子出现裂纹。

华夏典当行诉至一审法院称,典当行规定标价在4万元以上的货品应由主管负责收货,贾某违反管理制度收受上述贵重货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贾某赔偿8.1万余元。贾某辩称,镯子滑落摔坏不是自己主观故意造成的,自己只是执行工作,不应予以赔偿;华夏典当行虽规定“标价在4万元以上的货品应该由主管负责接收”,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未得到严格贯彻落实;涉案镯子的标价没有进行价格认定,不同意典当行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华夏典当行的诉讼请求。华夏典当行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图/王要勤 王鑫刚

涉及金融街拓展行政案先予执行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行政庭和法警队40余名干警,顺利执结一起涉金融街拓展的行政先予执行案件。

金融街拓展华嘉工程作为金融街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工程进度事关金融街建设步伐。为保障该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西城区法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后,迅速稳妥开展工作,促使多户搬迁居民与拆迁单位达成协议自动搬迁,并于2012年3月27日依法对涉该工程一户居民启动行政先予执行程序。

为进一步推进该批案件的办理进度,经研究,西城区法院对经多次工作仍与拆迁单位补偿差距悬殊的孙某一家启动先予执行程序。执行前,该法院制订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在公安、消防、卫生、街道等部门的配合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执行现场秩序井然,未发生任何突发情况。

文图/孙婷 刘培伦

经理主管拉拉队贪污公款数百万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贪污案。被告人黄某原为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出入境体育团队管理部经理,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02年5月至8月,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2002年世界杯体育拉拉队”活动职务之便,以向为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拉取赞助款的中介方及中间人支付代理费、佣金等为由,并以支付世界杯活动退团款、世界杯机票款等名义,从本公司支取公款人民币共计267.8万元转入其个人公司,其中260万元被其据为己有。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图/申会英

鱼缸变成汤锅煮死玳瑁谁赔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鱼缸质量瑕疵致玳瑁死亡的索赔案件。

原告赵某起诉称:原告饲养了一只35公斤重,约为1000年的国家保护动物玳瑁,因欲与北京相关动物展览机构合作,委托在京朋友尤某购买了一个适合玳瑁短期生活的鱼缸以备展览展示之用。2012年3月,尤某在被告王某处购买了一个柜式鱼缸,安装后因该鱼缸漏水漏电,晚上,因加热控制设备脱落,导致加热棒一直工作,玳瑁因水温过高死亡。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鱼缸价款1.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8万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称与之签订合同的是尤某,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图/高琳琳 郭海丽

六小龄童为肖像、名誉维权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章金莱(艺名“六小龄童”)上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章金莱系87版电视剧《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扮演者,其扮演的孙悟空形象生动,在社会公众中有广泛的知名度。本案涉及角色形象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方式的问题,具有重大的规则确立意义,引发公众和媒体广泛关注。

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诉人塑造的角色形象作为其游戏人物形象进行营销,构成侵权,鉴于上诉人扮演的角色形象与上诉人个人形象的高度一致性,该角色形象应当纳入上诉人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上诉人的肖像权;此外,被上诉人游戏内容低俗,其公司在事后还发表一系列损坏上诉人名誉的言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被上诉人认为,角色形象不能成为演员个人肖像的范畴,因此,上诉人对于孙悟空这一角色形象没有肖像权的权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图/李承运 张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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