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析
2013-02-18■刘骏李庆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刘 骏 李 庆
一、引言
企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内部控制在企业管理系统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为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杜绝舞弊、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管理机制和系统。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外部投资者了解被投资企业经济运行、管理质量等状况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
2002年7月美国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SOX),在公众公司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美公众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相似职务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对内部控制的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且要求和财务报告一起向外披露管理层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这份内控报告还必须经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核。2008年,我国颁布了类似于美国萨班斯法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它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关主体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也作出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监管部门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企业应当适时完善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机制,以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广大投资者信心。本文拟就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试作探析,以期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提供有益指导。
美国COSO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把内部控制定义为,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旨在为下列各类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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