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法律性质诸论评议
2013-02-18■陈芳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陈 芳
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持续了十多年,应该说中国的海商法界对此问题投入不少心力,大量业已发表的相关文章、著作对此已经有过许多论述和探讨。①然而,各位论者因其学术视角的选择不同、学术方法的运用有别,关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远未达成共识。理论上的模糊,导致了提单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以困扰航运实践中的“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现象为例,一旦“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酿成纠纷,关于此类问题法律责任的定性,有所谓的“侵权说”、“违约说”、“竞合说”、“无统一定性说”等等,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导致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相差很大,甚至同一法院就此类案件所做判决也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提单纠纷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损害了提单法律制度的威信,因此,对提单法律性质这个海商法学界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问题予以深化研究,对各种观点予以探讨、评析,力求得到一个能反映提单本质的总结性结论,对提单立法的完善及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不无裨益。
一、物权凭证说
这是关于提单法律性质最传统的观点,当然,我国并没有“物权凭证”这个法律概念,从其字面上看,“物权凭证”一词系由“Document of Title”翻译而来,②在一段时间内被沿用而约定俗成。
而关于“物权凭证”的理解主要依赖英国1889年《代理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对“Document of Title”含义的描述及《布莱克法律词典》对“Document of Title”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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