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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死不救”事件的道德和法律追问

2013-02-18周安平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心理

■周安平

近年来,“见死不救”事件以及相关的助人反被讹事件屡屡被曝光,引发国人对于社会公德日渐滑坡与否的讨论,特别是自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以来,①国人更是长时间地陷入了不安的道德反省当中,甚至有不少人呼吁法律介入,提出了“见死不救”应当入刑的立法建议,试图以强制性的法律来挽救国人濒于麻木的道德良心。公众的心情自然可以理解,而法律学人则必须对公众的意见给出自己冷静而又理性的回应。

一、社会公德是否滑坡

许多人将“见死不救”的社会现象归于社会道德的滑坡。这个判断本身就含有一个预设,那就是以前的道德水平比今天要高。但是,这个预设更多的是基于感觉,而非理性判断。在不满现实的情绪支配下,人们对于过去总是有太多的美化。在我看来,国人的道德水平并没有上升与滑坡,总体上就一直是这样。宣传中关于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实际上反映的仍然是国人对于这种理想道德的向往与追求。

“见死不救”现象反映了中国人普遍存在的道德冷漠,但把这种冷漠说成是今天的中国人社会公德的反映则对今人有失公允。林语堂、鲁迅对中国人的冷漠态度都有过尖锐的批评。林语堂曾说过,如果说中国人的耐心是举世无双的话,那“无可无不可”更是享有盛名。[1](P35)这里的“无可无不可”指的就是中国人的冷漠态度。陈独秀也曾激进地批评道,中国人“简直是一盘散沙……人人怀着狭隘的个人主义,完全没有公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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