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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文精神论析

2013-02-18杨金颖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人文精神理念法律

■杨金颖

法治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其背后必然蕴涵着主宰其发展的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就是一种尊重人性、人权和人的自由的人文精神。如果没有这种精神支撑,法治难以实现。

一、人文精神:法治的精神底蕴

法治表现为制度,但内在于精神。法律不单纯是国家的规则,而是具有工具性和目的性的统一体,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国家强制力,而是觉得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的理性规则,来内在地表达、传递、推行着能够被认同和接受一定的价值原则和价值要求。法治必须正视人、关怀人,把人摆到重要的主体地位,以确保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法是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保障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行为规则而出现和存在的。依法治国,即是依靠法的理念、法的价值体系、法的制度体系来认识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无论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法治所面临的根本问题,皆是如何能够更好地保障人的安全和人的自由。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良法不可能是限制和剥夺自由的法;良法必须是能够促进和建立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1](P192)洛克也讲到:“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人的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2](P36)当然这个“人”并非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有社会阶级和历史性质,因为它毕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载体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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