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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商会、同业公会关系研究——以1906—1937年江西南昌为例

2013-02-18张芳霖李大鹏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张芳霖 李大鹏

学术界对于政府、商会及同业公会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也是商会史研究的热点话题。已有的讨论从时间上讲更多地集中在1927年以后的国民政府时期;从内容上讲,主要是从商会与同业公会的性质和实际所承担的职能角度去探讨,并形成不同的观点。但我们注意到商会和同业公会所承担的某些职能角色在特殊时期超脱了文本之初的规定,模糊了它们实际的内在关系。笔者通过对南昌市档案馆所保存的民国商会档案中反映的市政府与商会及同业公会之间的往来公文的动态分析,发现公文所用文种及用语实际反映了它们之间的权属关系,因而讨论政府与商会及同业公会的关系,有必要回到相关法规及公文程式的层面,结合对不同时期往来公文的分析,探讨不同时期彼此间的内在关系。

一、清末:江西商务总会

(一)江西商务总会的成立

江西商务总会是在全国商会及各港口城市建立商会期间建立的。但具体的创办时间因资料说法不一,故而笔者曾撰文对江西商务总会创立的确切时间和过程进行较全面的考述[1]。

从成立时间上来说,按照清政府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中规定,商会的成立时间必须以得到关防批准时间为准,因此,江西商务总会的成立时间只能依据所得关防时间。当时由曾秉钰①编订了《奏办江西商务总会简章并增订章程》。据查《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廿五日和九月“要批一览表”中关于江西商务总会的批件,可知江西商会的最终成立时间为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1906年11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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