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2012-12-26李金森
法制博览 2012年12期
李金森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上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为有效保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也称为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英美法上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它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来遏制社会上其他潜在的不法行为人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行为。为了有效保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①的权益,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有特色、对消费者保护力度最大的一项制度,是对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突破。但是,我国学术界对第49条的理解不一,地方法规也对第49条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各地法院在面对类似的案件做出的判决并不统一。……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