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重构若干问题探讨
2012-12-26何池生
法制博览 2012年12期
何池生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构建了新的不起诉制度体系。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符合起诉条件和没有起诉必要的三种情形的不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符合起诉条件的两种情形的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适用不起诉的不同规定,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重构;问题探讨
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和完善以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为前提的不起诉规定的同时,将符合起诉条件的特定犯罪嫌疑人和特定案件,也纳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范围,构建了新的不起诉制度体系。本文拟对重构后的不起诉制度,从其体系、适用、法律救济和相互转化等方面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不起诉制度的重构体系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的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生的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不是犯罪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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