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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

2012-12-23王浩巍

行政与法 2012年11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王浩巍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交强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

□王浩巍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长春130012)

“交强险”直接请求权制度在我国并未正式确立,其立法目的是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的权利以更好地保障事故受害方利益。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交强险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建立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交强险;直接请求权;受害人

一、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以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目的,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以法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并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法定责任保险。理论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与侵权人的保险人之间既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无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保险人对受害人无任何义务可言,受害人对保险人也无法行使任何权利。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先向被保险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付,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能力或恶意拒赔,则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就难以实现。因此,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使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各国不但实施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其类似制度,而且还确立了受害人(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制度(受害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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