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
2012-12-21陈静梅文永辉
广西民族研究 2012年4期
陈静梅 文永辉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方都加大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文化部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申报推荐、评审与公示、资助传习活动、建立传承人档案等等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法律层面上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规定。云南、贵州等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四级传承人认定、命名、保护机制。
可以说,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已经进入了规范化的良性轨道,只是目前的保护还仅是一种整体保护方案。笔者在贵州的田野调查表明:这种整体保护方案没有考虑到各类型传承人的具体特点,很多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使保护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非遗传承人进行分类保护。
一、非遗传承人的整体保护方案
2003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较为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案:一是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是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是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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