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际旅游岛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探讨
2012-12-21王秀卫
行政与法 2012年2期
□ 王秀卫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完善国际旅游岛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探讨
□ 王秀卫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建立和健全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建设国际旅游岛, 可以通过完善公众参与、生态补偿形式多样化、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化等来完善海南的生态补偿制度。
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生态补偿作为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不仅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而且对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也在不断深入。在制度建设层面,我国《森林法》第8条规定建立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生态补偿机制在国家法律层面的重要体现;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200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关系到中国未来环境与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也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海南省作为生态大省,正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根本,而生态补偿则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目前,海南省已经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生态补偿工作,本文仅就国际旅游岛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概念。从自然属性角度,生态补偿也可称为自然生态补偿,其内涵被界定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是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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