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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法律探讨

2012-12-21刘云亮

行政与法 2012年2期
关键词:旅游改革资源

□ 刘云亮,张 鹏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国际旅游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法律探讨

□ 刘云亮,张 鹏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我国启动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改革给海南发展通用航空产业提供了良好机遇。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可以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认真规划海南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制定海南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政策和地方法规,鼓励海南通用航空及其产业链发展,推出海南高端的空中旅游项目,使海南成为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先行试验区。

国际旅游岛;通用航空;低空空域;产业链

低空空域,通常是指1000米以下的空间范围。许多国家都根据各自国情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明确相应的法律制度。所谓“低空开放”是指: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活动的封锁、禁令、限制等,准其在低空进行相应的空中活动,并将低空空域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三类。①民用航空飞行高度一般在6000米以上,我国把1000米以下确定为低空空域,在2009年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研讨会上,有关方面提出将1000米以下的空域分为3类: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对这三种不同空域的规定,有其各自不同的法律特征和内容要求。海南国际旅游岛定位为“一台两区三地”,②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定位为“一台两区三地”,即“一台”指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两区”指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三地”指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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