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法律在话语中缺席
2012-12-21石永宁
人大研究 2012年9期
□ 石永宁
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我有幸参加过不少大大小小的会议,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这些会议的报告、发言和讲话中,引用上级的决定、红头文件、领导观点及说法的语句段落经常见到,而引用宪法和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情况却较为鲜见。法律语言在公共语境中经常性的缺席,在实施依法治国、弘扬法治精神的今天,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我们已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郑重地写进了宪法,把它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应当成为立法、行政、司法和决策、执行、监督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应当成为社会生活必须奉行的基本标尺,成为判断和评价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正因宪法和法律无论是在公共治理领域还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都占据着主导性的位置,那么法律原理、制度和规则自然应当活跃在人们的思考方式、话语方式之中,社会生活的管理者、组织者、领导者作决定、辨是非、明得失、定取舍,理应以法为据,言必称法。但这“理应”与实际的差距,说明法治的理念还没有渗入人们的血脉,从最深刻之处影响和支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弘扬法治精神尚有大量工作要做。
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是思想的物质外壳。一个时代的语言,能够反映这个时代人们的精神崇尚和价值追求。法律规则在人们话语中的高频率出现,反映的是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仰,对于规则的遵守,对于良好秩序状态和文明生活方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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