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政治参与的扩展与乡镇人大制度的完善——竞争性选举的路径
2012-12-21汤玉权
人大研究 2012年9期
□ 汤玉权
一、农民政治参与由社区事务向乡镇政权的扩展
政治参与,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1]。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传统中国,农民是无所谓政治参与的。传统农村社会,农民根本没有参政意识和主体观念,有的只是将身家性命完全系于他人身上。一方面,是对家庭、家族的依赖,另一方面,是对皇权、神权的奴性仆从和精神寄托,农民个体完全成为由血缘关系维系的家族组织和由纲常名教维系的封建国家的附庸。只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农民才开始有了政治主体的价值取向,并形成自主参政的政治诉求[2]。具体而言,农民自主性政治参与的真正启动,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的式微,农村权力出现真空,“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和管理,社会治安急剧恶化,偷盗成风,赌博成风”[3],急需新的权力结构和形式来填补这一真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广西宜州市合寨村诞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并以此为起点,使得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形式被国家权力认可而写入国家宪法,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行。
1980年代兴起的村民自治,是一种农民群众通过其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的突出特点是“四大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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