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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

2012-12-21马慧芳

党史文苑 2012年1期

马慧芳

(延安大学 陕西 延安 716000)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她们不仅获得了婚姻自由、自主的权力,还破天荒地开始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对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的权利。对于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所发生的地位变化,以往的研究主要是以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为主要视角对其进行分析。无疑,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婚姻家庭解放的意义极其重大,它为广大农村妇女摆脱封建的婚姻家庭的束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笔者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封建历史的国家而言,要想彻底摆脱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对人们的影响,单靠政府颁布的一个法令是不够的,还必须靠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这个法令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可以说,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之所以能真正获得《婚姻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党和政府的积极支持和能动干预是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保障和坚强后盾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该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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