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附则VI2011年修正案对我国的影响及履约对策
2012-11-29天津海事局顾长智
天津海事局 顾长智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李 娜
天津海事局 刘树利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天津分公司 徐 靖
一、前 言
2011年7月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2届会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VI有关船舶能效规则的修正案,确定了“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两项船舶能效标准。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性法律文件。该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主管机关可对2017年1月1日前的新造船舶给予免除,同时公约中还规定了第一个适用阶段2年的折减系数为0,因此该修正案最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是MARPOL公约附则VI的缔约国,也是世界造船和航运大国。该修正案的生效将对我国的造船业、航运业及相关产业产生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加快履约进程既是对相关产业的引导和促进,也是节能减排的客观要求。笔者所参与的中国海事局《“十二五”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草稿)》中已经将MARPOL公约附则VI的履约作为重要内容。
二、MARPOL公约附则VI2011年修正案内容简介
MARPOL公约附则VI2011年修正案在第4章“船舶能效规则”中新增了第19~23条。除对EEDI和SEEMP做出强制性规定以外,还在其他章节增加了相关的定义,以及检验、发证、港口国检查、国际船舶能效证书格式等内容。其中,第19条适用范围规定该规则适用于所有400总吨以上的船舶,但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予以免除。
第20条“获得的能效设计指数(Attained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简称Attained EEDI)”,是指单一船舶实际达到的EEDI值,是衡量船舶能效水平的一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