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法制现状与未来课题
2012-11-26刘利鹏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刘利鹏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一、研究缘起
“在调解者相对于当事人来说处于社会的上层,或者当事者在经济上对调解者有所依靠的情况下,调解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对于当事者具有不可忽视的分量”[1]。日本学者棚濑孝雄一句话道出了行政调解的关键优势。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推行国家方针政策的强力功能,这使得行政机关拥有实质上的权威性,因而往往能产生意外的效果。行政调解的优势和当下中央和地方对柔性化解纠纷的需求使得行政调解这一解纷机制越来越受到青睐。无论是从中央意见到地方文件,无论是从理论研究到实践运行,都对行政调解进行了相当的关注。2010年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2011年4月,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德阳、海口、苏州等30余个市县级单位相继出台了行政调解一般规定或暂行规定,部分地方的厅局级单位也出台了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涉及税务、交通、工商、财政、卫生、安监、水利、教育、审计、物价等多个部门。近年来,对行政调解的理论研究也呈井喷之势①笔者以“行政调解”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搜索相关论文达170余篇,其中近三年的占104篇,属核心期刊的有23篇,其中近三年的占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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