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北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2-11-22王瑞华潘战胜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王瑞华,潘战胜
(1.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2.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文献回顾
关于消费者保护必要性的问题,英国著名经济学家 Michael Taylor(1995)在其“双峰”理论中指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与审慎监管一起作为金融监管的并行目标。现实中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降低对金融市场信心,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Carlin and Gervais(2009)认为,市场中的金融企业与为其提供产品销售服务的经纪人之间面临着一种双边隐藏信息的问题,并由此提出了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1962)明确指出:“企业家只有一个责任,就是在符合游戏规则下,运用生产资源从事利润的活动。亦即须从事公开和自由的竞争,不能有欺瞒和诈欺。”林丽敏(2009)指出,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必须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金融消费者要能正确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形式、费用及利润结构、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税收负担等,必须对相关专业知识有相当的了解,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金融机构的结构、规模等也相当复杂,消费者无法正确评估相应金融产品提供者的风险,这就使得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吴盛光(2011)指出,美国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也对人们的思想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保护金融消费者,不仅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微观利益,更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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