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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耕地保护县(市)财政补偿实证研究

2012-11-22雍新琴舒帮荣李春梅

中国土地科学 2012年10期
关键词:耕地粮食标准

雍新琴,梅 艳,舒帮荣,李春梅

(江苏师范大学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1 引言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中央政府将耕地保护指标分解到各省,省级政府又将耕地保护指标分解到各县(市)。由于耕地资源自然禀赋差异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不同,有些县(市),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众多的县(市)不能完全履行耕地保护的职责或任务,为了实现省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这一任务主要由那些经济欠发达的、耕地资源较丰富的县(市)代为履行,所以,县(市)人民政府成为耕地保护政府责任的主要承担者。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工业增值税的75%上交中央政府,25%归地方政府,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收不再上缴中央财政,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从此,县(市)政府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补充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成为土地出让的最大受益者。县(市)政府既是耕地保护的责任方,又是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出让的受益方,在耕地保护没有收入又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具有实体经济职能的县(市)人民政府必然选择占用耕地来获取更多的土地出让收入,形成了占用耕地越多,获益越多,保护耕地越多,损失越多的状况,这是中国大量耕地被过度侵占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有效办法就是将耕地保护补偿纳入到县(市)政府财政收入之中,通过财政补偿重新调整县(市)政府在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中的利益分配关系,从而真正形成耕地保护的有效激励机制及占用耕地的有效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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