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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督察对土地市场化的影响

2012-11-22钟太洋张晓玲黄贤金赵雲泰

中国土地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区域分析模型

谭 梦,钟太洋,张晓玲,黄贤金,赵雲泰,章 波

(1.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江苏南京210093;2.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3.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辽宁沈阳110000)

为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组建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7年土地督察机构正式开展土地督察业务,先后建立了以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为核心的业务体系。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其实质是通过加强政府内部控制的方式实现有效的土地管理和利用[1]。土地督察是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行政监督和权力约束,必定会对政府主导的土地一级市场带来影响。然而从目前掌握的文献来看,尽管有许多对土地市场分析的文章,但是从制度上进行论述的多为定性分析,也多倾向于对土地整体市场的探讨[2-3],缺乏政策制度对土地市场影响的定量研究;对于土地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又多停留在对现状的定量分析上[4]。因此,本文将两者结合,分析土地督察对土地市场化程度的影响。

1 土地市场化的定义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大力发展包括土地在内的要素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资源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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