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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农地保障功能的主观认知差异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赣、桂三省506份农户调查

2012-11-22涂琼理邹秀清

中国土地科学 2012年11期

涂琼理,邹秀清

(1.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江西财经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32)

1 导言

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现阶段农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医疗、养老等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或作用[1-6],也有学者提出,在现有生产情况下,农村土地没有能力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连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在其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疾病、伤残等不幸时,也无力承担[7]。

农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功能究竟有多大?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梁鸿通过计算土地收益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差值,利用苏南农村调查资料对苏南农村家庭土地保障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对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农户而言,土地保障作用是相对的、有差别的[8]。樊桦在抽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比样本农户的土地收益和医疗支出,认为土地对于相当一部分农户已不具备足够的医疗保障能力,并进一步通过逻辑回归证实了土地保障能力在不同地区和农户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9]。王克强认为土地对农民有多重效用,以江苏省为例,统计分析了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就业机会效用、直接经济效益效用、子女继承效用、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以免重新获取时支付大笔费用效用的相对大小,同时对影响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表明:农民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例、对城市的向往程度等变量对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影响是显著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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