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涉税处理之我见
2012-11-12赵淑慧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10期
赵淑慧
视同销售收入是一个税收概念,指对于一项交易,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这种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纳税度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该种收入明细表中包括三部分内容:(1)非货币资产视同销售收入;(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可见,对于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不一致。
一、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对视同销售均有相应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税函[2008]828号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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