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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多版本《万国公法》考察

2012-11-10陈秀武

关键词:公法译介著作

陈秀武

(东北师范大学 日本所,吉林 长春130024)

近代日本多版本《万国公法》考察

陈秀武

(东北师范大学 日本所,吉林 长春130024)

西方列强以“万国公法”为理论工具打开日本锁国大门后,日本的思想家、政治家们便采取了多种手段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其中,多版本的《万国公法》在近代之初的日本纷纷登场,成为日本近代法体系的有机构成。与此同时,其自身伴随着近代日本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并表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所表现出的实质意义在于:为日本社会不同时段的需求提供了理论武器。考察近代日本多版本《万国公法》,可以发现日本走上战争道路的法理原因。

近代日本;近代法体系;《万国公法》

《万国公法》在近代之初日本的传播,掀起了一股译介与著述公法的热潮。多版本的《万国公法》是日本近代法体系的有机构成。考察“以《万国公法》为中心的近代法体系”、“《万国公法》的译介活动特征”以及“《万国公法》的著述特征”等,今天看来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一、以《万国公法》为中心的近代法体系概观

本文所涉及的版本学①版本学,是对图书的形态特征与流播过程中的变化以及真伪等进行研究辨别的学问。主要内容包括版本的源流体系、异时空的翻刻特点以及识别鉴定等。一般说来,版本学也特指,针对同一部著作在几经刻印后产生的不同本子进行研究、以求寻找规律的学问。意义上的《万国公法》,并非单纯地指翻刻清政府出版的丁韪良汉译本《万国公法》,而是泛指在西方法律东传过程中,日本的思想家们对与《万国公法》相关的西方法律进行移植与传播的成果实态。只因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存有凡是西方的法律制度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功效,所以虽然不是同一本著作,但在译介过来的时候,采用同一名称的情况却大量存在。

虽说1865年开成所翻刻清政府出版的汉译本《万国公法》,被约定俗成地认为是“近代日本国际法受容”的起点。但是,最初接触与吸纳西方法律的时间,应该在幕末维新期的1859年。作为背景的1858年,幕府与美国、荷兰、俄国、英国及法国签订了《安政五国条约》,日本被迫承认了外国有在日本设定“居留地”、享有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率以及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等条约内容。尤其是,“领事裁判权”一项被认为是“非文明国度”的象征,故在条约签订的同时,“条约改正”就成为幕府及其后成立的明治政府的主要任务。

可以说,在日本构筑近代法体系的过程中,《万国公法》只不过是处理外交事务的通则,因此它只是日本近代法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除此之外,涉及宪政、民法等带有进步意义的法律也同时在日本开花结果,为近代法体系增添了丰富的内涵。下表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的近代日本法体系的构成部分,似乎能够说明些问题。

表1 近代法体系构成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安冈昭男《庆应、明治初期的万国公法点描》,收入《日本古书通信》1990年7月号,总第840号,第4—5页;《西洋的发现——幕末维新期的遣外使节和留学生》,名古屋大学中央图书馆资料;冯天瑜主编《人文论丛》2008年卷;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二、以《万国公法》译介为中心的近代法体系的结构特征

上表的统计结果显示,自1859年关注与西方签订的近代条约以来,外交问题在幕末维新时期的日本一直受到应有的重视。因而,围绕外交问题的万国公法及国内法的译介等活动频繁,且成果显著。根据上表,以《万国公法》的译介为中心,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日本近代法体系的结构特点:

第二,关注中国的西方法律译著,并立刻将其翻刻至日本,并成为日本近代法体系的有机构成。上表中的2、3、4属于此类。万屋兵四郎及出版机构老皂馆在这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故因此而扬名。在其翻刻的著作中,《地球略说》旨在阐述全球的地理知识;《联邦制略》则触及了西方的政体模式;而《官版万国公法》的翻刻,则是幕末维新期的日本人在精神上向国际法迈进的主要标志。

第三,《官版万国公法》(原著者惠顿,由在华传教士丁韪良译成汉译本,1864年清政府出版)于1865年被翻刻至日本后影响非常大。以其为蓝本的训点、注释、和解、和译等译著不仅奠定了国际法体系的基础,而且是近代法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并给予明治政府的外交政策以重大影响。

上表中的5、8、12、22等属于此类。其中,吴硕三郎、郑硕十郎以及平井义十郎都是长崎“唐通事”(即汉文翻译)出身,《和解万国公法》是对翻刻本的理解训点著作。而堤殻士志译的《万国公法译义》(全四册),已经不是单纯的训点著作,而是彻底以假名文字进行的再译著作,只译至丁韪良本的第二卷第二章第十三节。该著作有京都书林和山城屋等不同版本。其特点有二:其一并非完全采用丁韪良的译语;其二将国际法解释为自然法,带有以朱子学的自然秩序理念加以诠释的倾向。可以看出,在日本引入外国法律制度之际,朱子学的相关概念、理念起到了嫁接的作用。重野安绎的《和译万国公法》(全三册)是对丁译本的重译,翻译至第一卷第二章。同样以自然法加以理解,并辅以儒教式的阐释。高谷龙州注释、中村正直批阅的《万国公法蠡管》(全8册)也是译注本,特点是注释多、在译语上工夫见长。

第四,抛开丁译本《万国公法》,直接从惠顿的原著入手进行的译介工作,为近代法尤其是国际法体系增添了特有的内涵。上表中的10、16属于此类。瓜生三寅翻译的《交道起源·一名万国公法全书》一书,译至原著的第一卷第一章第十二节,对丁译本进行了批判,并回避了“万国公法”用语,将“International Law”译为“交道起源”。大筑拙蔵译的《惠顿氏万国公法》(2册)是对惠顿原著进行全译的最初尝试,同时为日本进犯东亚他国提供了理论武器。

第五,幕末维新期派往欧洲的留学生学成回国后,将在欧洲听讲的法律笔记进行整理与译介成书的著作等,对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向欧洲派出的使节团成员及翻译官等的译作同样具有现代意义。其特点是译介的范围宽泛,涉及的国别众多,几乎囊括了西方近代法学的经典著作。上表中的7、9、11、13、14、19、25、27属于此类。

1862年,幕府向荷兰派出了有15名日本留学生专攻法律与政治学,津田真一郎、西周助是其中的两位。他们跟随荷兰莱丁大学教授毕洒林学习,回国后先后翻译出版《毕洒林氏万国公法》、《泰西国法论》和《性略法》。“性法”是自然法,《性略法》是基于自然法立场的法学原理著作;万国公法乃“适用于万国间之性法者也”;“国法乃用于官民间之性法者也”[1]。笔者认为,三部著作各有分工,《性略法》阐述基本原理,万国公法规范外交指导原则,而泰西国法论则是一国的国内法。在意识形态领域,三部著作为充实当时有识之士的精神世界奠定了基础,为“明治文化”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因子。从阐释世界秩序及道理法则的角度讲,三部著作“照亮了黑暗时代”[2]。应该说,这三部著作将西方近代法学系统地介绍到日本,在近代日本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865年,幕府翻译官福地源一郎被派往英法等国学习万国公法,他所取得的成就是根据德国法学家马尔顿斯的《外交手册》译出《外国交际公法》上下卷。而在中国,丁韪良于1877年将其翻译为《星轺执掌》[3]22。

1867年,末代将军德川庆喜派弟弟德川昭武赴法国巴黎参加万国博览会,随行人员有箕作麟祥与名村泰蔵等。二人细心留意法国的民法与刑法。箕作麟祥回国后受江藤新平之命,针对法国民法展开了译介活动,首次译出“动产”、“不动产”以及“相杀”等法律用语。他为了顺畅完成翻译任务,同西周助与津田真一郎创作出“权利”与“义务”等造语,并使之在日本推广开来。另外,因将“Droit civil”译为“民权”一词,在太政官制度局民法编撰会议上引起了“民众手中的权力究竟为何物”的争论。他留下的翻译著作有16册的《法兰西法律书·民法》和2卷本的《法兰西法律书》,几乎涉及了近代法学的所有分支法,并为幕府裁判体制向近代裁判制度的转型提供了法理依据。因而,箕作麟祥被同时代人评价为“日本的法律创始人”[4]。

——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代理主任冯志礼撰文称,纪检监察是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监督执纪执法既是严肃的、刚硬的,又是有温度、有柔性的。(《中国纪检监察报》11月15日)

名村泰蔵也曾同期前往欧洲,他主要着手翻译刑法。1873年,他陪同日本聘请的法国学者波伊索纳德归来,将波氏在1875年9月25日至1876年4月8日的全32回讲座内容译为《法国刑法讲义》。

1871年,明治政府派出岩仓使节团,一等书记官何礼之一同前往。到达美国华盛顿后,何礼之向当地的法学家请教泰西法律知识之际,被劝告阅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此后,他不但阅读了该著作,还在1875—1876年将其译为《万法精理》。

第六,1860年美国法学家吴尔玺出版了著作《国际法引论》,传至中日两国后影响很大。上表中的15、23属于此类。1873—1875年,箕作麟祥将其翻译为5册本的《国际法·一名万国公法》。这是东亚国家首次将“international law”翻译为“国际法”,此后迎来了一个“万国公法”概念与“国际法”概念并用的时期。在中国,1877年丁韪良将《国际法引论》汉译为《公法便览》,随即1878年日本出版了丁译本《训点公法便览》。1889年西村茂树就是以这个版本为天皇进讲的。根据史料记载,“1889年1月7日,枢密院顾问官元田永孚进讲大学治国平天下;式部次官兼御歌所长男爵高崎正风进讲万叶集卷八之元正天皇御制波太虚珠寸一首;宫中顾问官西村茂树进讲美国人吴尔玺著《公法便览》(丁译本)中之偃武三策。”[5]由此可见,天皇积极学习最新的国际法知识,是日后国际法得到重视并被加快传播的政治原因。

第七,日本法学家们敏感地关注世界各国的法学发展状况,在不断挖掘以前曾忽略的国际法著作的同时,一面注意新作的出版动向,并试图尽快将它们译介到日本。因此,日本又产生了一批涉及军事、战争等内容的国际法译著。上表中的20、21、24、26、30当属此类。

1876年,蕃地事务局译组织大音龙太郎等人,根据(美)坚土氏(詹姆斯)·甘德(James.Kent)的《国际法解说》,翻译出版了《坚土氏万国公法》。1876年,秋吉省吾根据美国法学家(美)亨利·瓦格·波勒克的《国际法原理》(1866年)翻译出版了6卷本的《波氏万国公法》。1877年,司法省翻译出版德国法学家奥古斯特·威尔海姆·海弗得的著作《海氏万国公法》。1879年东京海军兵学校翻译出版英人亚么士的《万国公法》。1888年三宅恒德译翻译出版了《浩氏国际法》一书。这些著作丰富了近代国际法知识的同时,为日本人撰写新的国际法著作提供了思想源泉。

三、以公法著述为中心的近代法体系的结构特征

自从“国际法”一词出现以后,日本便迎来了“万国公法”与“国际法”概念并用的历史时段。直至20世纪初期,日本出版的法律词典中存有“万国公法”、“公法”、“国际公法”与“国际法”[6]等概念不同而内涵同一的倾向。在概念交叉使用的情况下,日本人撰写的有关《万国公法》著作,在概念的使用上便很难达成一致。这说明,日本人对“万国公法”的思考有所深入,同时也证明近代法体系在结构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充实。为了方便起见,本节标题选用了带有普遍意义的“公法”概念,以便易于问题的阐述。

第一,日本人编辑出版的问答、要诀类读本,是试图构建日本人自己的公法体系著作的尝试。上表中的28、29等当属此类。从译介万国公法著作到出版自己的相关问答、要诀等读本,是一种建立在对国际法彻底理解之上的实践活动。中村孟著、沼崎甚三记的《万国公法问答》与沼崎甚三编的《万国公法要诀》是代表性著作。

第二,日本国际法学家撰写的国际公法著作和就某一事件展开的国际法论述等,成为近代日本人引进《万国公法》的实际“作为”,即目标指向解决日本面临的实际问题。然而,不能忽视的是,这些著作中多半包含为侵略战争提供理论依据的思想因子。上表中的31—54当属此类。

与上述两部著作相比,在明治时代“国际法”研究掀起热潮的现实形势下,以更深入的视角探讨国际法、以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的专家学者逐渐登上了历史舞台。例如,有贺长雄、高桥作卫与立作太郎都是较为著名的法学专家、法学博士。

有贺长雄[7]一度十分活跃,除了上表列出的7部著作外,发表了大量关于国际法论文及著作。其时局观及对国际法与国际事件的关联认识等,不断通过1898年创刊的《外交时报》杂志刊载出来。他的著述丰富了近代日本国际法体系的同时,也为完善世界国际法做出了贡献。但在甲午战争结束后,有贺长雄去欧洲留学之际,为了向西方各国阐释战争的合理性,于1896年3月用法语写下了《日清战役国际法论》。回国后,他自己将其翻译为日文。其撰写该书的目的在于:将中国军队在战争中“无视战律”、日军“遵守文明交战条规”[8]等实况告知欧洲国际法学家。可见,日本法学家在彻底领悟到万国公法的本质后,马上将其功效发挥在曲解日本的侵略战争上来。相反,中国学者则在“盖国强则公法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9]的哀怨之中释放自己的能量。另外,在晚清中国,“国际法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和补充不平等条约的执行,中国政府除了遵守条约之外别无其他求生方法。中国不能寻求国际法保护,而按照条约进行对外关系被认为是与西方国家保持‘和平’和保护利益的唯一途径。”[3]43可以认为,近代国际法无论在中国抑或日本,都表现出“强权政治”[10]这一本质特征。这也许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在殖民主义兴起之际形成的缘故所致。

高桥作卫是与有贺长雄齐名的同时代国际法学家,上表中的8部著作奠定了其在日本国际法学界的地位。其中的《日清战争国际法事件论》是他用英文写成的博士学位论文,于1899年在伦敦刊出,1900年以该著作获得博士学位。因为他在甲午战争期间曾经担任日本海军舰队司令的法律顾问,之后赴欧洲留学,把积累的“战争经验”与欧洲的学术风格结合起来,完成了这部著作。这部著作因得到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国际法学家胡兰德(T.E.Holland)和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J.Westlake)的赠序而获得了的成功,与此同时英国的报刊杂志相继刊载了对此书的相关评论。该书后来在德国出版后,得到了当时国际法协会秘书、国际法学会会员、教授等人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他们看来,高桥的博士论文有以下几个特点:(1)该著作是在完全领会欧洲学术成就与精神的前提下完成的力作;(2)作者本人是战争的参与者,他以“欧洲的文明精神”为解读问题的根据,以其“亲眼目睹”的现实存在,将东亚日本的强大与进步现状活灵活现地展现给西方世界,因而受到了好评。(3)书中宣扬,日本国民进行的是遵守“泰西国际法”的文明战争,是根据“法律及仁义”的原则进行的战争;而中国方面则是“野蛮战争”[11]。可见,与有贺长雄的著作一样,高桥在论著中严重歪曲了事实,先入为主地将“日本人的甲午战争论”植入发达的西方国际法学界,以混淆视听、追求“道义”支持。(4)这部著作为完善欧洲法学家们的“连续航海论”提供了新案例。

与前两者相比,立作太郎是日俄战争之际及其后十分活跃的国际法学家。他的著作多达20余部,上表中的7部仅是其著作总数的三分之一。他还关注时事及外交动向,以《国家学会杂志》和《外交时报》为舆论阵地发表见解。自1907年起,他开始主讲国际公法,抛弃了以前使用的国外教材及外语教学模式,转而将现实事件与国际法理论结合,采取带有实证主义的讲授方法。从而,在日本开创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学。但是在涉及中国问题时,立作太郎的观点或明或暗地带有帝国主义的侵略倾向。早在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后的善后处理问题上,立作太郎祖述英国人观点时,暧昧地表达了对“支那分割论”的赞同。他在《(支那善后策之一)包罗杰氏(Demetrins.C.BouLger)的支那分割论》一文中说:“介绍包罗杰观点的用意在于:(对于中国现状来说)虽应该采取支那保全论,但(根据形势)结局往往难以拘泥于此。此乃常理。”[12]即在国际形势的变迁下,采取“支那分割论”而放弃“支那保全论”是顺理成章的。

此后,在日本向帝国主义战争发展的轨道上,作为提供理论基础的法学家,立作太郎十分活跃。他的《支那事变国际法论》(1939年)一书,是以国际法理论为前提,为日本全面侵华战争制造了“侵略有理”之“法律依据”的“力作”。在著作中,他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由武力引起的国际纷争”。根据这一定义,“支那事变”构成了国际法上的战争,交战双方当然应该遵守“战时国际法”,“日支”理所应当遵守“交战法规”[13]。在此,立作太郎没有考虑战争的“正义”与“非正义”性问题,只是在以是否符合国际法来要求中国应该怎样、应该如何等等。

可是,早在格劳秀斯时代,就已经提出“开战前必须宣战的国际法原则”。另外,1907年的《海牙第三公约》明确地将“开战前应宣战”的国际条约纳入到国际法体系之中。并规定:“非有预先而明显之警告,其形式或用理由之宣战书,或用以宣战为条件之哀的美敦书外,彼此均不应开展。”其中的“哀的美敦书”是“最后通牒”[14]。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国际上规定的战争必须宣战,而且是有条件的宣战。而立作太郎等人的所谓理论联系实际的国际法论说,无非是为日本的违法行为开脱罪责的辩解。似乎这种为日本侵略进行狡辩的行径,用近代国际法学家霍尔的说法,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其戳穿。霍尔说:“如一外国在领土主权国境内享受一种特权,而与领土主权国争论此权之性质和范围时,该国所要求,类当假定为无理由,而绝对不能允许。”[15]日本在全面侵华战争前,就已经在中国攫取了大量的权利,并缔造了伪满傀儡政权。为了吞并全中国挑起全面侵华战争之际,没有任何宣战以及最后通牒,而采取了突然袭击。也正是因为这样,因为违反了1907年的《海牙第三公约》,所以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中,德国与日本都判定为有罪。

综上所述,《万国公法》是日本近代法体系的主要构成[16]。无论是对他国相关公法的译介活动,还是撰写日本自己的公法著作实践,在日本近代化道路上表现出的阶段性特点有三个:(1)1859—1875年,为大量译介与吸纳西方公法,并苦苦探索“条约改正”良方妙计的阶段;(2)1875—1888年,为侵略亚洲国家寻找法理支持与不断丰富国内法并重的译介阶段;(3)1889—1939年,日本人自己编著国际法著作阶段。伴随着日本走上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之路,这一时期是将西方国际法活用到解释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以及中日战争上来,为日本的侵略举动制造理论根据而撰写公法著作的阶段。今天看来,从梳理公法在近代日本的传承过程,仍可见日本走向侵略的法理依据及日本人的外交心理。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对警惕时下日本的外交活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日]石井良助.外国法对明治前期立法的影响[A]//明治文化研究会编辑.明治文化全集第十三卷:法律篇[C].东京:日本评论新社,1957:3.

[2][日]吉野作造.〈性法略〉〈万国公法〉〈泰西国法论〉解题[A]//明治文化研究会编辑.明治文化全集第十三卷:法律篇[C].东京:日本评论新社,1957:9.

[3]邓正来编辑.王铁崖学术文化随笔[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

[4][日]吉井苍生夫.西欧近代的受容与箕作麟祥[A]//收入〈明六杂志〉及其周边——西洋文化的受容思想.思想与语言[C].东京:御茶水书房,2004:6.

[5][日]宫内厅编.明治天皇纪:卷七[M].东京:吉川弘文馆,1972:179.

[6]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J].法学研究2001(5):143.

[7]熊达云.对华“二十一条”交涉之际的有贺长雄[J].山梨学院大学研究年报:社会科学研究,2009(29):17.

[8][日]有贺长雄.日清战役国际法论[M].东京:哲学书院,1903:1.

[9]王韬.弢园文录外编[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49.

[10]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

[11][日]有贺长雄.法学博士高桥作卫著〈日清战争国际法事件论〉[J].外交时报,1900(26):177.

[12][日]立作太郎.(支那善后策之一)包罗杰氏的支那分割论[J].外交时报,1900(33):30.

[13][日]立作太郎.支那事变国际法论[M].东京:松华堂书店,1939:1.

[14]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639-640.

[15]李广民.准战争状态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

[16]陈秀武.《万国公法》在明治初期的日本[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8-23.

Investigation of Multi-versi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in Modern Japan

CHEN Xiu-wu
(Institute of Japanese Studies,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130024,China)

Since the western powers opened the door of“secluded Japan”by the theoretical means of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ideologist and politicians introduced the western legal systems into Japan by various means.In it,multi-versi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appeared on the stage in Japan at the beginning of modern times.At the same time when they became the organic component of modern Japanese legal system,it accompanied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modern Japanese society itself,showing different traits in different phases,it provided the theoretical weapon for different stages of Japanese society.We can find the ideological reasons why Japan went to war by researching Japan multi-versi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Modern Japan;Modern Legal System;“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K313.4

A

1001-6201(2012)03-0047-07

2012-01-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2JJD770003)。

陈秀武(1970-),男,吉林农安人,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赵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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